一、本科法学教育的毕业出口需求导向
本科法学学生的教育培养工作,必须以毕业出口需求作为导向,需求满足是法学教育价值的表现形式[1]14。决定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培养模式的出口需求导向,可大致分为三类:
一是理论研究需求导向。在此导向下,法学教育培养无疑更多地侧重较为完整的法学理论知识掌握,侧重问题探讨的理论深度和广度,使培养对象掌握理论研究方法,便于以后对相关问题展开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实践操作技能和技术性运用技巧,不是教育培养模式所重点关注。这种导向下往往固守传统的理论灌输型教育培养方式,忽视法学的实践特性,轻视实践教学手段的运用和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不进行教学方式方法上的改革。这种导向下的法学教育培养,习惯于采用灌输式、填鸭式的具体方法,习惯于在封闭的教学环境中运作,是与职业化需求导向下法学教育培养相对的另一个极端。
二是法律职业需求导向。在此导向下,法律职业培训或职业化的教育培养模式,更多的是面向职业技能的掌握,是根据法律职业的实践操作要求设计的。其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并不以理论知识的掌握为重点,而是着力进行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认为重点开设和职业有关的实践技能课程就可以解决问题。简单说就是借鉴技术工人的培养模式,更多地做法律“匠人”的打磨工作。其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更多或更早地锲入职业实践过程,在实践环境中造就培养。一般要求人才在培养过程中获得法律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人才培养出口导向是“拿来就用”,减少上岗适应时间。
三是引领社会的新实践需求导向。法学是引领社会前进的科学,法学人才必须在从事的工作中贯彻落实法律的秩序、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等的价值目标,引领社会的进步,解决社会发展中的不公平、非正义问题。这种需求导向下的本科法学教育培养工作,着眼于法学人才对社会发展担负的当前和未来责任,着眼于法学人才潜力的持续发挥。法学教育中强调学生对法治精神、法律价值、法律原则的领悟,让他们在系统的理论学习中逐步养成“法律人”应有的理性能力和思想素养,并能够成为在社会上遵纪守法、践行道德实践的佼佼者和引领者。引领型法学人才的教育培养不脱离实践化方式,与封闭运作、不面向社会实践问题解决的理论研究需求导向下的教育培养模式不同。强调法学人才对系统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是为了实现精神层面的教化,深刻领会法律的精髓,以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法律价值目标,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与传统理论灌输式的教育培养模式相比,这一教育培养模式加重了实践比例,完善和改革实践方法,着重发挥实践方式在辅助教学、培养学生能力等方面的作用。同时,实践性教育培养也不是单纯为了就业、因应法律职业的短期渴求而开展,而是着眼于未来社会需求,培养真正领悟和实践法治精神的法律人所进行的实践。可以说是立足于更高级的或者“新”的实践需求。它注重人才思想精神层面素养的形成,与法律技能人才的培养显然不同,它培养出来的人才或许对工作上手稍慢,但其素质决定具备更好的发展潜力和贡献能力。
理论研究需求导向决定的本科法学教育培养,是我们长期以来所进行的,已被证明不符合法学的实践特性,难以提供符合社会主流需求的合格人才,是改革的对象。而法律职业需求导向下的教育培养模式,是近年来从实践需求角度反思前者的结果,较为“热门”,被不少法学教育工作者推崇。就突破大学封闭性、照应法学实践特性、改革填鸭式理论灌输等而言,其无疑具有进步性。按照法律职业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强化实践技能的掌握,培养符合就业单位“拿来即用”要求的人才,能够增加出口竞争优势,提高就业率。不过,这种模式忽略法学理论知识的系统掌握,过于关注技能和技巧的运用,轻视法学知识和人才在引领社会发展方面的功能和责任,是一种矫枉过正的做法。它混淆了大学法学教育培养与法律职业化培训的区别,仍然是不可取的。相较而言,引领型新实践需求导向下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吸收前述两种导向需求下教育培养模式中的合理成分,协调理论素质养成与实践技能掌握之间的平衡,强化法律人才在实践价值目标、引领社会进步方面的作用,是大学进行法学本科教育培养应当采用的理性模式。
二、当前法学人才毕业出口需求与培养供给存在的问题
在本科法学人才毕业出口需求上,近年来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不过,按照引领型新实践需求导向的要求,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需求非理性化,即没有形成符合法学人才运用特性的理性需求。具体表现有:
一是对法学人才需求存在短视现象。应对直接的涉法事务处理是需求的主要出发点,没有更长远地从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的角度看待需求,致使法学人才需求增长缓慢。这在公、检、法、司机关以外的其他需求单位中表现突出。法律事务处理被当作可有可无的岗位,或者由其他人员兼任。有重大的或者较多的法律事务或纠纷时才勉强设立专门岗位,吸收法学人才。这有点类似于律师需求,律师的主要价值并不在于“救火”,而在于平时的风险提示、风险预防中。同样,需求单位如果有工作规范化、事务处理法制化以及法律风险预防等意识,就会积极吸收利用和储备法学人才。
二是对法学人才存在“拿来就用”的不当认识。需求单位往往希望吸收的法学人才迅速适应工作,能立即有效地处理涉法事务,因而特别重视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要求。在很多职位的条件上要求有工作经验或者基层工作经历。面试时看学生在实务中处理人际关系、工作矛盾、文书写作、纠纷调处等表现出的素质与能力,看学生除了理论知识掌握外是不是成熟、务实,符合“官场”或“职场”的要求,能否“拿来就用”。“拿来就用”的“成品”需求意识,一方面对大学教育培养的功能理解存在误区,高估了大学对人才教育培养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人才素质的养成和综合能力的提高应该是渐进的过程,人才的很多特质要在实际的工作环境中才能造就。“成品”需求意识忽视了用人单位在人才加工锻造上应有的责任,没有给人才保留变成优品的时间上的缓冲期,是一种急功近利的态度,不符合人才培养、人才素质提升的客观规律。 从本科法学人才的供给角度看,近年来大学教育培养法学人才的模式和方法有所完善,更多地考虑社会实际需要和就业要求,深化与实践单位的合作,强化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升,一定程度改变了理论需求导向下与现实稍显脱节的教育培养方式。不过,总体来说,大学对法学人才的教育培养尚不符合引领型新实践需求导向的要求,理论研究需求导向下的传统“痼疾”依然存在,另一极端的“职业化需求”导向下的新问题也不断呈现。要么继续过于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与掌握,死记硬背,教学方法单一,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学习兴趣和主动性不够。忽视学生实践和运用能力的培养,实践环节和实践课程不受重视。要么出现抛弃法学理论知识的系统把握,忽视理论基础的夯实,过于从职业化需求、实际能力入手要求教育培养方式。致使学生获取的法学知识碎片化、零散不成体系,难以融会贯通、形成良好的法律精神和理论素养,深刻理解法律人应有的责任,“沦落”为纯粹的匠人。学生学习和教师的授课效果,用是否有益于通过司法考试等实际指标来判断。由此培养教育出来的学生理论素养差,在以后的工作中往往后劲不足,在面临困难时难以坚持法律人应有的操守和原则,难以贯彻实践法律的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相比之下,前一种模式的问题我们已有深刻体会,而后一种模式往往打着改革的旗号,形式上契合各个主体的短期渴望,更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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