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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法的论文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我们来看看与行政法有关的论文,欢迎阅读借鉴。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探讨

  摘要:众所周知,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作用是判断是否违法宪法,所以它又可以叫做“公法领域范围内的软化剂”。比例原则来源于德国行政法,亦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在现代行政法中也是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由此可见,我们应该掌握了解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明白比例原则的主要功能,以及在行政法中运用比例原则的重要性。

  关键词:行政法;比例原则;分析

  一、引言

  比例原则最先来源于十九世纪的德国,之后因为其自身的功能而被众多国家(地区)不断借鉴并实行,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借鉴,但是我国行政法对于比例原则的定义始终比较模糊。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由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原则共同构成的。今天,本文就来对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做一个简单分析,首先分析一下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再分析一下比例原则受到众多国家欢迎的原因,最后再来分析一下比例原则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明白比例原则对于我国行政法的建设道路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

  二、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比例原则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

  我们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通常的定义是需要满足宪法后,结合多方面的因素(使用方式的合理有效程度、是否对公民的权益有较大的侵害以及利益方面)进行考虑后来实行的一项原则。比例原则又可以叫做“公法领域范围内的软化剂”,是因为它在公法领域范围内中可以进行运用,刑法中的一个叫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就是结合了比例原则来形成的。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法中还没有明确运用比例原则,对于比例原则的定义较为模糊。(二)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是国家的权威部门在运用职权展开工作的时候,控制部门在实行行政任务时选择科学合理的手段来减小对公民权益的侵害。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由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原则共同构成的[1]。

  1.适当性原则———目的取向

  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原则是指相应的行政部门在使用方式前应该考虑到这些手段方式能否完成行政预期目标,如果行政部门完成了行政预期目标,则称为遵循适当性原则,反之,则称为违反了适当性原则。不过,在开展行政任务的时候,我们应该明确这次行政的目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预期目标是否清晰以及使用的手段方式是否有效[2]。

  2.狭义比例原则———价值取向

  比例原则中的狭义原则还可以叫做均衡原则,这个原则是指相应的行政机关在选择达到行政预期目标时的一些手段方式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是否对公民的.权益有所侵害,并且要控制在行政预期目标的范围内。这两个方面需要互相均衡,一方过于倾斜都是错误的。

  3.必要性原则———法律后果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是指的行政机关在完成行政预期目标的时候选择的手段方式是否是对公民权益伤害最小的。换句话说也就是,行政机关在面临多个手段方式的时候,需要结合考虑对公民权益伤害最小来选择达到行政预期目标的手段方式。

  三、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科学合理性以及功能

  显而易见的是,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在多个国家得到了借鉴和运用,肯定是因为比例原则自身具备科学合理的功能。我们都知道,比例原则首先来源于十九世纪的德国,之后通过不断实践后得到广泛运用,通过查询相应的资料可以了解,在《德国行政法》、《普鲁士警察行政法》等众多文献中都有所运用。那么,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科学合理功能有哪些呢?通过资料的收集与实践表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能够体现法律法规的公平正义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能够体现法律法规的公平正义,这也就是说比例原则促使行政机关的行政目标、使用的手段方式等等都是比较正义公平的,促使公共利益与公民的个人权益两者之间相互融洽,比例恰当[3]。

  (二)能够体现公共利益与行政的有效结合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能够体现公共利益与行政的有效结合,也就是说在法律实行的过程中运用了比例原则可以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基础下,对公民个人的权益也有一定程度的保障。

  (三)能够体现程序和效率有一种动态平衡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能够体现程序和效率两者之间有一种动态平衡,也就是说比例原则会促使行政机关在展开工作的时候结合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不会盲目开展工作。

  (四)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主要功能

  比例原则得到众多国家的追捧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比例原则自身还具备一些功能,通过实践证明,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具备有公平正义功能、规制自由裁量权的功能、秩序功能以及保护公民个人权益以及公共利益的功能。

  四、比例原则的适用必要性以及比例原则在我国的主要应用

  (一)比例原则的适用必要性

  显而易见的是,每个国家自身的国情是不同的,但是在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很多方面都是大同小异的,没有特别大的区别。比例原则最早来源于十九世纪的德国,后面通过不断的实践,除了德国、葡萄牙、西班牙以及中国台湾等地方都借鉴应用了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由此可见,比例原则的适用是至关重要的[4]。

  (二)比例原则

  在我国的主要应用众所周知,比例原则自身是科学合理性的,也具备着几个主要功能,受到了众多国家的认可和运行。我国虽然对比例原则没有明确的定位以及运用,但是通过观察了解,我国的行政立法以及行政执法中都有运用到比例原则。

  1.我国行政立法中的比例原则应用

  虽然我国对于比例原则没有明确的定位以及应用,但是通过观察发现,其实我国行政立法中的一些法律文献中有比例原则的应用。在《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文献中都有所应用。

  2.我国行政执法中的比例原则应用

  其实我国行政执法中应用比例原则的范围就比行政立法大许多了,众所周知,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开展工作的时候都具备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这其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促使执法人员更好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滥用会造成严重后果。而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有一个功能就是规制自由裁量权。由此可见,在我国的行政法中应用比例原则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目前我国对于比例原则的运用力度还是比较小的,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重视起来,从而寻找到相应的解决措施。

  五、结语

  综上所述,来源于十九世纪德国的比例原则,由于自身科学合理的功能通过众多国家的不断实践后得到了认可和使用。我们应该明白国家的权威部门在运用职权展开工作的时候,控制部门在实行行政任务时选择科学合理的手段来减小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就是比例原则。然后需要掌握比例原则的科学合理性以及其的几个主要功能。最后了解认识到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在我国适用是非常有必要的以及是怎样应用的。

  [参考文献]

  [1]湛中乐.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司法运用———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的法律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2003(1):69-76.

  [2]张熙笛.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J].法制博览,2017(2):278.

  [3]王书成.中国行政法合理性原则质疑[J].行政法学研究,2006(2):106-112.

  [4]宁华.关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及司法实践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5(3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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