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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绍兴2017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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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2017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

  近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公积金的提取又出新政策,从而进一步规范了业务管理,简化了工作手续,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切实保障了缴存职工权益。

  一、离职提取年限由5年缩减为1年

  新政策:绍兴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新就业续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账户资金转移手续;离职未重新就业满一年的,凭相关离职证明和身份证,即可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

  老政策:在此之前本地职工离职后暂时没有找到新的工作,除了购(建)房、租房、归还住房贷款、重大疾病等理由外,离职需满五年才可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新规对于职工离职的提取时间进行了缩减,更好地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二、退休职工凭身份证即可提取公积金余额

  新政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单位已经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退休职工,可凭身份证提取本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

  老政策:离、退休职工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离、退休批复或者《离休证》《退休证》或社保养老核定单或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明,这一举措,减少了提取手续,更显人性化,更好地方便了群众办事。

  温馨提示:不满足上述年龄要求的退休职工,仍须提供相关证明。

  相关文件:

  浙江省绍兴市关于调整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各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绍住金管〔2007〕2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17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最高、最低缴存额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按《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有条件的单位,经管理中心批准,可适当放宽到五倍;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高各为12%,最低不低于5%。按市统计局公布的绍兴市201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3420元计,核定全市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最高缴存额分别为3171元,最低分别为159元。其中个人托管缴存职工最高缴存额为3806元,最低508元。

  二、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即见分、角进元。

  三、各单位均应按规定做好2017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可以在调整月缴存额的同时,对2017年1至6月住房公积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缴。

  四、各单位调整当月新增职工暂不作变更,延期至次月作新增,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五、未达到最低缴存标准的单位,须及时为职工上调缴存标准,2018年1月1日仍低于最低缴存标准的职工,中心将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六、尚未建立或未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按本规定及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建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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