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报告编写原则
客观性原则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第四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即审计报告应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审计事项。审计依据、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以及由各种原因导致模棱两可,事实不清的问题都不应该在审计报告中评价。
重要性原则
审计报告应突出重点,以点采面,充分考虑审计风险水平,不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审计评价要围绕预定的审计目标开展,不可扩大审计范围。
简洁易懂原则
审计报告文字措辞要“明确、简练”。从内部审计报告的利用来看,“明确”是指写出的报告要让大多数人能看懂,所提出的审计意见或建议具有可操作性,被审计单位一看就知道怎么做,“简练”是指内部审计报告一定要主次分明,繁简得体,能短则短,把主要方面讲清楚则可。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内部审计报告包含内容
1.审计概况
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2.审计依据
说明在审计过程中遵守的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级单位制定的制度等外部依据。
3.审计结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所作的评价,结论要正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该肯定就肯定,该否定就否定,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掺杂任何个人意志。
4.审计决定及审计建议
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或合理化建议。审计建议要确保可行性,不仅要体现一定的政策性和指导性,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要求,同时也要结合实际情况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否则被审计单位难以达到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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