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通用版样本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合同书通用版样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合同书通用版样本1
甲方:XXXX公司(简称“甲方”)
乙方:XXX(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上文述及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订立本《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简称“本协议书”),本协议书的条款如下:
1.双方同意,自劳动合同届满日20xx年9月30日起,甲方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的最后工作日为20xx年09月30日。乙方应不迟于最后工作日将属于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种财产返还甲方并办妥甲方公司规定的正式离职手续。
3.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乙方_____个月的月工资收入,合计人民币_______整(¥_____元)。
4.除第三条规定的款项外,甲方无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款项,同时自20xx年10月1日起甲方也无需继续为乙方缴纳任何保险费用。
5.若乙方如期按照第2条办理正式的离职手续并且交还所有属于甲方的物品、财产及文件,甲方同意于20xx年10月1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第3条的款项。因这些款项应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收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有扣缴的法定义务,甲方可以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直接予以扣缴。
6.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至20xx年09月30日终止,甲乙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已经结清,互无纠葛。
甲方:XXXXX公司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日期: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劳动合同书通用版样本2
编号:
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
乙方: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生效期为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天,本合同履行地为 。
二、工作内容:
1、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
三、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1、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乙方当月领取的工资 元以外的均为加班工资(特别标明的除外)]
2、社会保险:四、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并服从甲方管理,
乙方因违反规章制度或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2、乙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旷工,每旷工一天,赔偿甲方经济损失100元。
3、合同期内,因为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乙方要赔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额按乙方一个月工资的20%赔付。
4、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均应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表示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或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六、违约责任: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省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给对方赔偿。
甲方: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书通用版样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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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请在律师的指导下使用咨询)
【颁布日期】19951219
【实施日期】19951219
【正 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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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与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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