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工程款纠纷二审答辩状样本
答 辩 状
答辩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号
被答辩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霸州市××××
答辩人与被告答辩人一案答辩人做如下答辩: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依法应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2工程竣工结算审批表、证据3工程量付款审批单、证据5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单,虽然是复印件但是能够与证据4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相互印证,且证据4就已经能够充分证明工程结算总金额为7949110元,如果像被答辩人所主张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扣款,就会在结算单中予以扣除,由此可以看出并不存在需要扣款的情形。证据2、3、5是被答辩人公司内部业务操作流程,答辩人不可能掌握原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一审法院据此采信三份证据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有事实依据的。
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存在逾期竣工及工程质量问题,根本目的是为了拖延给付、少给付工程款。
1、合同中虽然约定工期为45天,但是在合同中并未对施工起止日期做明确约定,也就是说这个日期双方是无法确定的,因为在该道路硬化工程之前还存在其他工序,前面工序完不成,后面是无法施工的,正是因为被答辩人一直不能给答辩人腾出工作面,导致工期无限延长。答辩人提交的'2010年9月27日监理例会纪要记录:本次工作面施工完成后再无工作面施工,我单位要求进行结算、撤场。由此可以看出工期延长是被答辩人的原因造成的。依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之规定,对于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义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义务,权利人也可以随时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但是要给义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被答辩人并未给答辩人最后的履行期限,自然不存在逾期竣工之说。
2、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因为在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中,被答辩人对工程结算金额给予了确认(加盖被答辩人公章),而在结算之前工程已经经过了竣工验收,如果工程质量有问题是不可能通过验收的,被答辩人在结算时也会相应扣减工程款,且答辩人提交的证据3中工程量付款审批单:扣款明细:无,也充分证明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被告答辩人也已经扣留了397455.5元的质保金,根本没有另行扣留工程款的必要。
三、本案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关于施工开始时间、被答辩人收到工程款的数额、质保金数额及计算方法在一审庭审中已经陈述的清清楚楚,而关于被答辩人已经支付工程款的数额、时间、次数的举证责任应归于被答辩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支付工程款的履行义务方是被答辩人,因此,支付工程款的数额、时间、次数应由被答辩人陈述并举证。被答辩人提出质量问题,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答辩人应提供质量存在问题的证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依法应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答辩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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