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出资方式
制定公司章程股东的出资方式有什么?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公司章程出资方式,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司章程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同样的出资方式
货币
货币出资没有比例的限制,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实物
实物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等,但要求以实物的所有权出资。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按照无权处分认定,但如果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认定公司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以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达到鼓励交易的目的。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应予支持。
土地使用权
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一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资。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当符合股权具有合法性、无权利瑕疵、履行转让法定手续、完成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如未进行价值评估,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不得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或权利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主要是难评估,难转让,因而无法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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