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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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登记注册。
第四条 分公司由xx公司组建。
第五条 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基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核定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 股东住所 第十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公司出具证明。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其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 (二)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 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或有重大活动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分、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正式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议,就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本公司选举执行董事(兼分公司经理)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拟订合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确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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