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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运公司章程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市长运公司章程

  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章程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为 XX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在 XX市XX汽车站内

  第三条:公司股东的名称 XX市交通局

  住所:XX市青年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

  XX总公司XX分公司工会委员会

  住所:XX市XX汽车站内

  法定代表人:XX

  第四条:股东的合营期限为20年,即20xx年元月一日至20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五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公司的宗旨为:在国家宏观指导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以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公司内部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客货运输、公铁联运、国内旅游(限旅行社经营)、代订、售铁路航空客票业务;汽车、摩托车修理、保养;饭菜、停车服务;零售烟、零售、批发糖、酒、水果、饮料、糕点、小百货、文化用品、空调、摩托车、普通机械、建筑装璜材料、金属材料、五金工具、电线电缆、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汽车销售(含小轿车连锁经营),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8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泰州市交通局,出资额为503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99%。

  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泰州分公司工会委员会,出资额为5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

  第十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公司备置股东名册。投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编号。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第九要所定价额的,应当由支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违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

  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6.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股东有权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应尽的义务。

  第十七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按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对其它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一般在元月份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昨时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它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它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时,可委托其它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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