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省政府法制办公开征求《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的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省政府法制办就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5年12月27日公布),对我省2014年第二次修正公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形成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fzb2797@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13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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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下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条例修正案(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在20日下午召开的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袭燕受省政府委托,对提请审议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近40年来,山东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人口结构呈现明显的'高龄少子特征,群众生育意愿发生转变;老龄化态势明显,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家庭规模缩小,养老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等问题。《条例修正案(草案)》主要修改的内容包括调整生育政策,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完善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生育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四个方面。
关键词:全面两孩政策
关于调整生育政策,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作为两孩政策的补充,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明确了再生育子女的几种主要情形,主要包括病残儿、收养、再婚等情形。
关键词:增加产假六十日
关于调整完善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同时,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相关鼓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和调整完善。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外,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延长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并做到对符合条件人员全覆盖,体现公平公正。
关键词:生育子女免费登记
关于生育管理和服务,规定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不再审批。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同时,调整扩大再生育申请受理单位。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关于法律责任,向国家卫生计生委请示并经其同意,普遍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对不符合条例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三种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三至六倍,统一规定为按本条例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的,由目前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删除了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目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将在本次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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