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探索实践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广泛开展校企在人才定向培养、科学研究、信息交流、技术开发、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第五十六条 校企合作应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原则,实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牵头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企委),统筹、协调和管理校企合作事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校企委日常工作。
校企委实行年会制,由校企委授权办公室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校企委的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
(三)推选委员会领导成员及相关负责人。
(四)依据市场及企业需求,拟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标准及规模。
(五)加强专业调研,研究修订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推进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六)推进专业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提高专业技能训练水平。
(七)确立学生的就业方向,为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就业奠定基础。
(八)决定委员会其它事项。
第五十八条 校企委单位成员由企事业单位本着校企合作原则,以自愿加入的办法产生。校企委单位成员原则上应为学校实习、实训基地,或择优接纳学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事业单位。
校企委单位成员退出本会应出具书面通知,由办公室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校企委单位成员如有严重损害校企委利益或违反本章程行为的,可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五十九条 校企委单位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校企委单位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
(二)享有参加本校企委组织的各种合作交流活动、应邀出席学校重大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享有申请学校培训职工的权利。
(四)优先享有与学校共同进行定向(或订单)式人才培养、产学合作的权利。
(五)优先享有挑选接收本校毕业生的权利,优先挑选接受本校学生到企业实习就业的权利。
(六)享有评聘兼职教师的权利。
校企委单位成员应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 遵守校企委章程。
(二) 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维护合作关系。
(三) 承担学校师生实习、实训任务,接纳本校学生顶岗实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相应报酬。
(四) 积极向学校推荐兼职教师。
(五) 协助学校开展产学调研及其他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牵头成立深圳市龙岗职业教育集团,联合区域内相关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推进校企深度合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专门预算项目,纳入学校年度总预算。
第八章 安全及健康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地震、火灾,台风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六十四条 学校高度重视卫生保健工作。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工作计划。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教学卫生指导和检查工作,确保学生食堂、教室和其他教学场所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和学生坐姿、用眼习惯等符合卫生要求。
学校根据健康促进标准建立师生健康档案,组织教职工、学生定期体检,宣传卫生常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六十五条 学校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学校心理咨询室,聘请心理专业老师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成立由心理老师、班主任、学科教师、家长共同组成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立学生心理“三级预警”机制,维护学生心理健康。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实训车间及功能场所管理制度。各部门建立完善的实训车间及功能场所责任体系,建立符合设备要求的管理办法,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师生的安全使用。
学校建立学生外出实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外出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学校成立外出实习工作指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明确分管副校长、业务处室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要建立学生实习检查制度。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学校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规范,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依据。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改:
(一)章程与新近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或不一致的;
(二)章程不适应或滞后于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的;
(三)由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提出章程修改要求的。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本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正案需经龙岗区教育局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长办公会议。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本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龙岗区教育局核准的当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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