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职业教育招生相关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联合办学部分新生由合作单位录取,经学校报深圳市教育局批准后取得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二)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三)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评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学生学籍管理,规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制度。
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在校期间如因各种原因申请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及退学)和学籍信息变更,经学校批准后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加强班级管理,由校长聘任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实行班级管理班主任负责制。
学校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培养和选拔,制订班级公约,落实行为规范养成教育。
学校大力提倡以符合专业特色的准职业人为目标的班级管理模式,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制定相关规定和细则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素质、情感态度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委员会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对青年教师和学生的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学校高度重视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不同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奖惩决定有异议或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设定教师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教职工。
学校聘用教职工实行竞争上岗制度,新聘用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
学校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包括实训、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制度。对教师的考核应以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及工作规范、各级教师的职责为依据。根据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应有计划地每学年按教师任职条件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对全体教师考核一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四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二)科学研究权:享有从事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管理学生权: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五)民主管理权: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六)进修权: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七)申诉权: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自身权利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依法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班主任是教学班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良好的班风、学风和班集体;
(二)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并协调科任教师的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三)指导本班团组织、班委会工作;
(四)组织本班学生操行和学业评定工作;开展家访、实习跟踪、毕业生回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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