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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职业技术学校学校章程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2016年龙岗职业技术学校学校章程

  2016年龙岗职业技术学校学校章程于2015年6月1日,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票决专题会议通过,下面是章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2016年龙岗职业技术学校学校章程

  2015年6月1日,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票决专题会议通过;2015年9月,经龙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核准。

  序言

  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创办于1994年12月,建校时名称为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1997年9月,学校与深圳市龙岗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合并,2002年8月合并深圳市布吉职业中专,加挂“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牌子,实行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输送职业技能人才,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简称龙岗职校、龙岗中专。

  英文名称:Shenzhen Longgang Vocational School。

  学校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19号。

  学校邮政编码:518172。

  学校网址:。

  第三条 学校是由深圳市龙岗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履行办学职责,实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四条 学校实施非义务教育,学制三年;学校试行弹性学制,适当缩短或延长学生修学年限。

  学校办学规模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每个年级一般不超过20个教学班;学校积极开展联合办学业务和对外培训业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招生。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服务深圳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学校的核心文化体系为:

  (一)办学理念:尊重个体差异,培养健康人格,致力职业发展,师生共同成长。

  (二)办学目标:创建“办学基础能力强,骨干专业特色明,毕业生适应社会,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

  (三)育人目标:培养人格健康、技能较强、自主发展的实用人才。

  (四)学校精神:团队 感恩 奉献

  (五)校训:责任立身、技能立业、创造幸福。

  (六)教风:负责、简约。

  (七)学风:自律、勤勉。

  (八)校徽:

  (九) 校歌:《幸福花儿在这里绽放》(作曲:陈述刘作词:集体)。

  (十)学校纪念日为每年12月18日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规范的汉语语言文字,推行普通话。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行政会议直至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施行校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总支部委员会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教职员工完成党在学校各项任务的政治核心,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全面负责党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与廉政建设;检查与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依法自主管理学校,对外行使法人职权,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校长由龙岗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条件聘任。

  校长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按教育规律办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按国家下达的教育计划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系统,搞好教学常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积极指导教师进行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教研活动,树立良好的校风。

  (三)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建立和健全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教职工聘任、考核、奖励、晋升,关心群众生活,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抓好行政管理工作,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建立一支团结精干、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五)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做好经费预算和核算,审批学校的财务开支。积极提高教育投资的效益,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六)抓好后勤工作,搞好校园建设,管理好校舍、设备等校产。

  校长依法主要享有以下职权: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校长应主动听取党组织对学校重大问题的意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同时,校长要尊重并支持教代会,根据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学校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前要听取教代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行政会议制度,全面协调,民主治校。有关规定如下: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讨论研究学校重大事项。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党总支正副书记等、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通知其他人员参加。

  (三)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会议,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主持人向校长报告、确认。

  (四)校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务、记录和决议文稿的起草等工作。

  (五)行政会议是学校日常工作议事决策机构。参加人员为正副校长、部门正副主任,行政会议扩大会可邀请有关同志参加,会议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

  (六)校长通过行政会议向部门正副主任统一办学思想、明确部门职责、部署工作任务、讨论重要问题、宣布重大决定、实施部门评价。

  (七)部门正副主任通过行政会议向校长汇报部门情况、请示工作设想、提出重要议题、反馈合理建议,以及达成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

  (八)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校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规组建、行使职权并承担义务,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事务。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民主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进行评议、推荐、表扬、批评、质询等。

  (三)审议通过学校的教职工聘任制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条例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由学校颁布施行。

  (四)定期了解学校章程的实施情况,提出学校章程修订或重新制定的意见与建议。

  (五)选举、任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

  (六)教代会一般以3年或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党组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职工利益的代表,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同意,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为学校行政工作的咨询议事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行政领导、党群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企业代表、社区代表等人员所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年集中开会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议程为: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就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重点审议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家长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综合处、总务处和安全办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及时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统筹、协调各处室的工作关系。

  (三)做好学校人事工作,加强人事档案管理。

  (四)办理学校文件收发,做好学校信息的上传下达。

  (五)负责学校宣传工作,加强校外媒体宣传,办好校报、校门户网、办公网、宣传栏等宣传媒介。

  (六)负责学校车辆管理和校园电视台工作,加强司机队伍和校园电视台人员管理。

  (七)做好上级领导来校视察、检查及校际交流的接待工作。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师业务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教师岗位工作安排,根据教学需要提出招聘教师计划,对教师进行定期业务考核,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师的培训工作。

  (二)负责学校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审核各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实施性计划和教学进程计划。

  (三)负责各专业部、科组教学科研工作,督促部、组长按时制定学期、学年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做好总结工作;深入教学一线,组织听课、评课和教学经验交流,促进学科教研。

  (四)负责牵头学校教材征订工作,组织好各种校内考试、技能考证及社会类考试等工作,切实抓好高考教学工作。

  (五)组织教师进修、学习,开展校际教学经验交流。

  (六)做好教师思想工作,加强教师师德教育和安全教育,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制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学生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定、健全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条例。对违纪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严格学生行为管理。对升留级、休学、退学、复学、转学、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二)负责审批学生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奖学金、生活困难补助。

  (三)贯彻《班主任工作条例》,管理班主任,负责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考核和评定。

  (四)及时掌握和分析学生思想动态,学习、生活、纪律状况和行为表现,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教育和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五)组织全校性的学生活动,并协同各处室对学生进行行为和生活管理。

  (六)负责审批2-3天的学生病、事假;负责审批“三好学生”或“校园之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班级”及有关奖励。

  综合处工作职责:

  (一)拟定本校招生简章和招生方案,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

  (二)负责招生宣传和咨询,接待来访学生和家长。

  (三)制定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案,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推荐等工作。

  (四)争取各方面支持,收集就业需求信息,举办毕业生供需见面会。

  (五)进行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六)与有关科室配合,进行专业设置调研,提出专业调整意见。

  (七)搞好招生与就业等相关档案工作。

  (八)开拓培训市场,加强校企联合。

  (九)定期组织毕业班教师培训。

  总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管学校各类财产。

  (二)负责学校物资的采购工作,保证学校教学、办公和必须的生活用品的供应。

  (三)负责学校医务室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基建维修的立项、施工管理和验收工作。

  (五)负责学校财务工作。

  (六)负责学校水、电及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

  (七)负责学校清洁卫生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学校教职工宿舍的安排管理工作。

  安全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协助校长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划,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定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协助学校各部门落实本部门的安全职责,并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安全整改和提升工作。

  (三)负责学校保安队的管理,做好校园治安防范工作。

  (四)负责教学区的禁烟工作和游泳池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 负责学校食堂的监管.

  (六)负责校园安全日常巡查,定期布置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并进行跟踪和督促整改。做好安全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师生外出活动方案的初审,严格审查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确保交通工具,活动场所安全,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并按规定向区教育局申报。

  (八)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提高师生安全自救能力。当学校出现安全突发事件时,必须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理,参加事件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九)主动与学校法制副校长、辖区民警及交警联系,做好警校共建工作,保持良好的学校周边环境,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学生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以服务学校发展、服务同学、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为工作宗旨。

  学生会倡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技能学习、学生社团、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社会责任感、创造力和社会适应力,为促进广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专业部为基础的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遵循教育原则,创造民主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氛围。学校鼓励家长关注学校事务,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共同完成培养学生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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