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 教育局、 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 m2;建筑面积 m2。
第八条 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 人:由 组成,其中 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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