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政府应加大对医疗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政府是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主体,必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构与监管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要认真贯彻国家《职业医师法》、《药政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制度,规范行医规则,严格医师行医准入,对医师执业资格、跨地区行医等要按规定严格把关,防止医生无序流动,取缔非法行医,治理医药商业贿赂。以“质量、服务、安全、费用”为重点,开展“医院管理年”等活动,鼓励医院推行“医药费用一日清单制”、“抗生素药物限用制”、“单病种限价制”、“医生处方评价制”等制度,端正行业作风,规范职业行为,强化市场监管,取缔假药劣药,遏制药价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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