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民事上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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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民事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xx,男,汉族,xxxx年1月7日生,农民,住xx市xx区棉花庄镇安东村王庄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侯家桥16号。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特上诉贵院。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请。
事实与理由:
一、 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事实错误。
1、(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经结算李明生和被告梁xx承包的金陵名府工程二标段12号、13号楼木工工程量为4636平方米,总计价款125172元。不符合事实。
2006年被上诉人南京四建承建新亚置业有限公司金陵明府工程,xxxx年4月9日被上诉人南京四建项目部经理包小明与李明生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将金陵明府工程二标段12#、13#楼四层以上工程图纸范围内木工的有关一切工作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给李明生,双方约定27元/㎡,面积按照实际的施工面积计算,工程款按主体封顶模板拆除十天内付至工程款的80%,其余部分两个月内付清。工人的生活费按每人每月400元分两次发放。前木工组遗留下的部分工程量,两层以上内外墙拆模清理封顶后材料起钉堆放整齐,被上诉人付李明生6000元一次性包定,双方并约定由于阁楼施工的特殊性,阁楼按照正常面积的1.5倍结算工程款。
事实上(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查明的实际面积4636平方米,并没有包含7楼阁楼面积部分,查明的计价款125172元亦未包含阁楼面积价款,也未包含6000元起钉费。经估算阁楼面积约为1200平方米左右,其阁楼面积部分的工程款应为48600元。因此总计价款应是179772元。
其次项目部经理包小明与李明生签订的承包协议中,约定工人的生活费按每人每月400元分两次发放。申诉人所招集的施工人数平均为40人/日正常工作,40名工人生活费400元/`月,即40人*400元/月*4个月=64000元。而实际上,南京四建连工人的生活费都未完全支付,部分生活费都是由上诉人梁xx垫付。
2、(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截至xxxx年8月13日,被告南京四建实际给付了原告梁xx151312元,超出应支付工程款26140元,不符合事实。
事实上上诉人梁xx与被上诉人南京四建根本没有签订任何承包协议,上诉人作为木工组的施工人员,在其施工中协助分包人李明生招集人员施工,其不具有用工主体资质,更不是工程的分包人,也从未参与合同签订。被上诉人南京四建没有与上诉人结算过任何费用,上诉人亦未领取过上诉人支付的任何工程款。因此,审理查明南京四建实际给付了梁xx151312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其次,工程的总工程款应是243772元(上述已做了说明),因此说超出应支付工程款26140元更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3、(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李明生所承包的木工工程施工人员由原告梁xx负责召集并分配使用,其召集来的工人工资款均有其从被告处领取的工资款中予以发放,不符合事实。
xxxx年4月30日甲方南京四建与乙方李明生签订一份附加协议,从该份附加协议中的第二条:乙方签订协议人李明生从明天早上6:30必须按时在施工现场亲自负责乙方施工人员,协调安排保证施工进度,12号楼五层结构,5月2日上午必须保证浇注混凝土。第四条:从明天开始乙方施工人员必须保证人数按时上班,包中服从甲乙双方管理人员的安排,如乙方不能保证进度,乙方人员必须明天(5月1日)自动清场,责任乙方负责,不在要求甲方的工程款,甲方也一概不负责。乙方必须承担该工程的有关损失。从以上两条中明显可以看出该协议的乙方指名的特定人是李明生,申诉人所召集来的工人是由甲方被上诉人和李明生分配使用的,而不是由申诉人召集和分配使用的。
从该附加协议第五条:生活费、工资款由李明生亲自领取。可以看出生活费和工资款上诉人没有领取过,同事也没有领取的资格和义务。一审法院查明申诉人从被申诉人处领取工资款没有事实依据。
4、(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实为审理查明,其实一审法院并未实际调查,而是机械的照搬xx市楚州区人民法院(xxxx)楚民一初字第385号判决书中的审理查明部分。
一审中,被上诉人仅提交了楚州区人民法院(xxxx)楚民一初字第385号等判决书(该判决书上诉人正在申诉中)作为本案的证据,并未提交其他有利证据,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在没有做出实际调查前,就草率的照搬(xxxx)楚民一初字第385号判决书中的审理查明部分,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事实的查明以及证据的认定等程序。该草率行为有违民事审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判决书只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参考,而不是作为本案事实的最终证据,试想倘若先前判决有失真实,而法院在审判时不进行实际调查一味的照搬先前之判决,最终只会造成无止尽的错案循环的局面。上诉人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实际调查,查明本案的事实,而不是草率的照搬事实。
二、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所依据的证据(xx市楚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足。
一审中,被上诉人仅提交了楚州区人民法院(xxxx)楚民一初字第385号—392号、723号判决书(该判决书上诉人正在申诉中)作为本案的证据,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书虽已生效,但所认定的事实有违真实,已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上述判决上诉人已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本案正在审查过程中。
上诉人认为仅凭xx市楚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无法认定本案事实的,关于本案的工程总面积、工程总计价款、工程款结算金额、结算方式、结算对象等诸多事实都有待于法院做出进一步调查以及鉴定才能认定,在被上诉人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为避免造成错案循环,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实际调查和鉴定(以上已作出阐述)。事实上,一审法院仅以上述判决书来认定本案事实既是违反法律程序亦是有失谨慎的。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事审判的公平公正,体现法院审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希望贵院能查明事实,还当事人公道的判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梁xx
xxxx年12月11日
欠款民事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一审原告):xxx,女,xxx年x月x1日出生,汉族,xxx职工,住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1xx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xxx职工,住xxx。
上诉人因不服xxx区人民法院(2xxx9)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xxx区人民法院(2xx9)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依法确认欠条的法律效力,改判由被上诉人xxx履行还款义务;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请求,事实认定不全面且不清楚,没有全面、客观的认定证据,没有公正的进行判决。
一、 事实认定不清楚。
一审认定:xxx年开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出现矛盾,上诉人多次到被上诉人所在派出所“闹”,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xxx年出现矛盾,上诉人多次到被上诉人所在派出所去找被上诉人要钱,被上诉人却避而不见,打电话也不接,万般无奈的种情况下才找到派出所所长xxx,说明情况后,所长xxx处于同情才同意帮着解决,上诉人根本没有“闹”,而是去合情、合理、合法的去向被上诉人要钱。
二、欠条并非系受“胁迫”所为,相反,确实系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什么是胁迫?是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身体施加暴力强制等的行为。
首先,所长xxx主观上不存在“胁迫”的动机和故意,更没有非法的目的。xxx所说 “自行解决问题,否则,停止工作”的话,是履行职责的需要,没有针对性,更没有暗示被上诉人xxx为上诉人打欠条。任何人因个人的事情影响工作、违反制度,都可以用“停止工作”加以管理,行使职权。根据《民法通则》对胁迫的解释,xxx在主观上应该有让被上诉人xxx打欠条的故意,被上诉人作出迎合性的表示行为,才构成胁迫。所长xxx所说的“自行解决问题”的证言根本不具有让被上诉人xxx“打欠条”的故意与暗示,被上诉人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解决如还清欠款或者先还一部分,或者协商等,而给上诉人打欠条完全是因为被上诉人存在欠款的事实。
其次,所长xxx没有胁迫的因果关系。我去派出所找被上诉人要欠款时才认识所长xxx,没有必要去威胁、强迫被上诉人xxx打欠条。
再次,被上诉人xxx头脑清楚,是一个完全正常的人,在法律上是完全民事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因为领导的几句话而为上诉人打欠条,此时被上诉人应该清楚的知道其行为的后果。因此,被上诉人并非在胁迫下所为,而是基于实际欠款的事实而为,是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所写欠条应当受法律保护。
三、证人与被上诉人关系密切,不能作证,或者其效力及其弱小。
四、胁迫人不能做证人。胁迫主体与本案有密切联系,不能做证人,自己胁迫自己作证。其后果却毁了一张欠条的效力,这样的后果是法律关系及其脆弱。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充分,恳请查清事实,公正判决。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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