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必须承认,社会的稳定需要秩序的维持。但是正如在中国,借书过期不还会被课以罚款的惩罚,而相同的行为在美国却是用读书时间抵消罚款,以示惩戒。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文化背景有不同的方式建立起秩序,我们不是政治家,无从谈论其中的孰优孰劣,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们唯一有权评论的是:生活在特定的秩序背景下,自己的生活受到了什么样的影响?毕竟作为维持社会稳定的代价,秩序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以个人自由在可接受范围内最小的牺牲,换取绝大多数人对于特定事件的普遍认识。
谈到秩序,就不由得使人想到了法律,自第一个资产阶级政权建立以来,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便开始以各种途径影响到各种意识形态的政府对于自身国家的治理,由此而形成的,便是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但是,在中国,与其将这种治理的方式称之为法制,倒不如认为是法治比较妥当。或许有人会认为,这同咬文嚼字,吹毛求疵又有何异?事实却是,这两个词的读音虽然相同,代表的却正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治理观念。法制更着眼于“制”,即通过特定的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稳定,这种规范被称之为“制”的意义在于,维持其自身的主要动力,并不是人类的主观修正,而是历史潮流和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趋势,也就是说,只要我们人类的思想顺应着生产力发展的趋势,那么这种“制”就永远不会过时。当十八世纪英国第一个进入现代化社会时,这种制度有着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对于生活权利的无视;对于资本主义压榨剩余价值的过度纵容等等;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也转变为一种更倾向于维护社会基本生活权利,并且提倡个人升华自身素质的制度。这也正是西方国家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和文首提到的读书时间抵消罚款的规定的推动力。因此我们得以看出,正是这种对于外在修正的不倚靠,使得法制从一开始就不需要特定的人群以高于法律的权利去实行对其维护的责任,从这一方面而言,法制并不会产生一个特殊的,高于法律的阶级,与其说这一阶级的存在性并不是法制所必需,倒毋宁说法制本身不允许这一阶级的存在,因为高于法律的人,必然会有意或无意的违背客观的发展规律。
而相对而言的是法治,“治”在《汉典》中的解释是“管理,处理”,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法治本身的存在,就需要一个特定的人群作为其维护并且实施其规则的力量。这个特殊的阶级或许在被创造出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拥有高于法律的权利,但是一旦其参与到了维护“法治”的`进程中时,会发现自己的作用使得自身拥有超越规则存在的能力。在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这种高出法律的权利的运用在设置之初就是被有意识的安插于整个制度中的,在此我们姑且不论需要特殊地位阶级承担起跟随社会的演进制定新的规则的任务,从而必然使得其需要有超出法律的地位;单就法治的历史成因来看,这一方式的建立,应当上溯到春秋战国的法家思想,而众所周知的,这一思想本就是创设出来,为封建统治阶级,尤其是皇帝所服务的,在当时的情况下,他们的客观身份已然由于君权神授思想的影响而成为了可以超脱法律的存在,因此与其认为是法治创造了高于法律的阶级,倒不如说是历史的特定遗留使得这一阶级在封建统治被消灭后仍然存在。
至此,我们或许应当稍稍的回过神,思考这样一个较为形而下的问题:罚款与鼓励读书的措施,哪个对于我们生活的影响更小?或者说,哪个更有利于我们长期的生活习惯?我相信,任何一个受过相当教育的人,都会认为后者对于社会的整体建设具有更加积极的作用,但是,为何在绝大多数人民都如此认为的前提下,“法治”的社会却仍然要采取一种相对较为落后的规则去加于惩戒呢?
我想,这或许正如之前所讨论的——一切的原因都是因为高于法律的阶级的存在。只要作为人类,都会拥有一种名曰欲望的事物,但是客观生活的压力和主观上对于欲望的认识使得绝大多数的人不可能无休止的宣泄自身的欲望。而特权阶级的成员却不必要考虑这些:他们的行为能够不受法律的约束,他们的所作所为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成为法律的标准,因此他们的欲望无限的扩大,法律成为了他们攫取利益,满足自身欲望的工具。中国有个成语,叫上行下效。普通人虽然不具有成为特权阶级的能力,但是他们的行为却能够激发起常人心中对于欲望的更深层次追求,继而使得人通过各种手段攫取利益。然而,凡人同特权阶级的区别决定了即使自身想要取得更多不属于自己的权利,也不能够逾越法律的“准绳”,因此只能更低一层的各种规则的制定入手,试图订立有利于自身的条款。
故而,法治的最终结果,是任何人都不遵守法律,因为这种法律是人制定的,因为有人能够逾越这种法律的限制,因为人类的欲望的作祟??或许,我们应当庆幸,因为,一种旧制度的破产,必然伴随着一种新制度的诞生,当我们意识到人治的不可靠之时,才能够建立起真正可靠的社会秩序。始终记得,秩序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个人,而是为了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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