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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起诉状

文学常识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交通事故索赔起诉状

  交通事故索赔起诉书填写注意事项

  如果当事人另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应将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写明。按照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1一2名代理人参加诉讼。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告如果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对这些情况不了解,可以通过查询工商档案的途径确定,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一定要写准确。

  诉讼请求写明要求被告承担什么责任。要将自己的各项请求分别列清。我们说,交通事故赔偿中,一般存在较多的赔偿项目,原告不应仅仅将所有赔偿项目的总金额列出,而是应将每一项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予以明确。即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3250元、护理费800元、伤残赔偿金59,74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事实与理由这部分主要分为两个层级。第一层级是陈述事实,即叙述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即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第二层级是讲明要求赔偿的理由、法律依据。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19条。

  证据材料对于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要求在起诉书中列明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基本情况,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供副本。

  民事起诉状应当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交通事故索赔起诉书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xxx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xx年x月x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xx年x月x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xx年x月x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06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XX号。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6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8XXX。

  被告何XX,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XX、何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XX驾驶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x年x月x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x)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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