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变更监护人申请书,欢迎大家参考!
变更监护人申请书1
**市公安局 分局、 派出所户籍科:
本人儿子/女儿户籍地址**市 区号,现用名,男/女,族,20年月日出生于**市医院妇产科(附《出生证》复印件)。由于出生时剖腹产,大人和孩子在生产后身体一直出现问题,根本没时间去考虑孩子的名字问题,临近申报姓名的最后阶段匆匆去办理了登记,没有慎重考虑,我们做家长的和家中老人都觉得十分不妥。思前想后,最终决定为孩子提出改名申请。
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后的姓名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相关规定:未满十八周岁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我儿子/女儿今年2周岁,无法自行申请,所以我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现提出书面申请,望同意为切!
谢谢。
申请人:
父亲:母亲:
日期:日期:
变更监护人申请书2
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6月10日生,住**市朝阳区机场南路西里12楼2门1层5至6号,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女,汉族,75周岁,住**市朝阳区翠竹新村15号楼2单元4楼1号,联系电话:******
案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诉讼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88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申请人为***的监护人;
2、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天有不测风云,从1992年申请人父亲患老年痴呆症后,双方感情急转直下,隔阂越积越深。2007年11月16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多年来患有老年痴呆症,故宣告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其父亲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但被申请人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将与被监护人共同所有的近20万元积蓄全部赠与申请人的哥哥***。考虑到父亲还需要大量的费用治疗,申请人也多次在看望父亲的时候与被申请人协商,要求被申请人追回上述款项,遭被告拒绝。2007年5月1日左右,被申请人更是将其与被监护人因房屋拆迁所得的补偿款90余万元全部交由冯****占有、使用。现***已花掉30余万元为其购买了住房。
多年来,申请人一直对父亲履行赡养义务,且申请人家庭经济能力较好,生活水平较高。申请人的丈夫现赋闲在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父亲***。申请人愿意担任冯**的监护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扩展:可以变更子女的监护人吗?
1、当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2)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3)孩子监护权变更申请只能通过法院进行。
因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可以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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