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下面就是法制教育知识的手抄报内容资料,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关于法制的名言
1、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2、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3、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4、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 F)
5、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张文显
6、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意)《论犯罪和刑罚》
7、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8、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9、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10、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荷)
11、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
12、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13、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埃尔曼
14、法律人不应该倡导过于激烈的变革,因为激烈的变革导致的结果是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的丧失,所以西方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枪炮作响法无声。枪炮作响的时候,法律就没有办法生存。所以我们都不希望这个社会发生太过剧烈的变化。——贺卫方
15、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汉密尔顿
16、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17、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美国总统 威尔逊
18、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法制宣传教育知识导读
依法治桂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1997年6月,自治区党委作出《关于开展依法治桂的决定》。“依法治桂,就是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全区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桂”是个理论通俗化的科学概念。是将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广西的具体化。有五层意思:(一)依法治桂的主体是全区广大人民群众;(二)依法治桂的客体是广西的各项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三)依法治桂的标准是宪法和法律,任何个人意志都不能成为治桂的准则;(四)依法治桂的宗旨,是保证广西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五)依法治桂的方式,是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治理广西。这五个层次的核心是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体现了执政党治国方式与法治目标的统一,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特征,是政治文明建设最突出的体现。
法制宣传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明确指出了法制宣传的含义: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使广大人民掌握,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开展全民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独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政府主导的,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共同参与,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法制宣传教育具有如下特征:
(一)政府的主导性。政府在法制宣传活动中的主要工作在于:制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规划;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的检查监督机制等。
(二)社会参与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参与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制宣传对象(受众)的多样性。二是法制宣传主体的广泛性。
(三)目的性。法制宣传的目的,是要通过对各种法制信息与观念的传播,教育广大群众树立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最终实现全社会法律素质的整体提高,从而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现。因此,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目标在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四)公益性。就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义务运用各种资源,公开、免费向公众告知法律、法规和相应政策,社会公众接受法制宣传服务必须是无偿的。
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制宣传的管理
法制宣传工作是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新中国成立之初,司法部就设立了法律宣传司,负责对公民的法制宣传工作。司法行政工作恢复后的1980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报告》,明确指出,司法行政工作的任务之一是“组织领导开展法制宣传工作”。1988年月10月,由国家编委印发的《司法部“三定”方案》在司法部职责中明确规定:“管理和指导全国法制宣传工作,以及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并在普法的基础上,对执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通过20多年实践,已经完善为“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层层成立了普法依法治理机构,深化地方、基层、行业三大依法治理,推进了依法治桂的规范化、制度化,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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