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欢迎阅读。
第一节 冲突规范概述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冲突规范本身并未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而只是指明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
冲突规范的特点:
(1)与一般实体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
(2)与一般诉讼程序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它需要与其所指引的某种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综上,冲突规范既不是程序规范,也不是实体规范,而是一类特殊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性质
(1)冲突规范属于国内法
(2)冲突规范既非实体法规范,亦非程序法规范,而是一种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的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系属”则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例:不动产的物权(范围)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系属)。
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
明确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从以往的情况看,单边冲突规范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比较多见。
(二)双边冲突规范
其系属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三)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其系属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所指引的准据法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任意选择)
2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依次选择)
(四)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同时适用)
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国际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p89)
本文来源:https://www.010zaixian.com/shiyongwen/zongjie/40307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