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现实案例
河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蓝天水泥厂和B市的永丰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蓝天水泥厂接信当天,表示愿以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条件发货100吨,并于第三天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永丰水泥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运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绝。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运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绝。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100吨水泥,已经接收了蓝天水泥厂的货物,不可能再接收永丰水泥厂的送来的水泥;原告先给永丰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永丰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到底成立吗?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的是合同的订立规则。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永丰水泥厂之间是否订立了一份关于水泥购销的有效合同。答案如果是肯定的则某建筑工程公司不接受永丰水泥厂的送货,是违约行为;反之,某建筑工程公司不接受永丰水泥厂的送货,咋不构成违约。而要确定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永丰水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则要判断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订立规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的订立表现为当事人之间彼此交换意思表示、协商达成一致的过程。该过程在时间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因此判断上述案例中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永丰水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主要分析是否存在一个有效的要约,该有效要约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承诺。
现实生活中,合同是否成立或者是否已经订立是一个极为常见的法律问题。因为一旦合同订立或成立,那么当事人就必须受到合同的约束,诚实信用履行合同。而如果合同没有成立或者不符合合同的订立规则,则需要当事人谨慎注意,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同时,合同订立规则也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遵守的规则,它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了操作性标准,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判断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是一个颇具现实意义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人发出有效要约后,等待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如果受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有效承诺,则要约人所期待成立的合同就真正成立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要受合同的约束。
在本案中,某建筑工程公司向A市蓝天水泥厂和B市的永丰水泥厂发出的函
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方自行承担。”该函包汗的信息符合一个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构成要约,在有效期限内,该建筑工程公司应受到该要约的约束。永丰水泥厂以该建筑工程公司函件的成错方式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使得在该建筑工程公司和永丰水泥厂之间成立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所以当事人要切实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则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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