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教师聘任合同
摘要:高校教师聘任制的实施推动了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进程,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随着聘任制实施日臻完善,我们发现聘任制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要解决此问题可从完善教师聘任合同的相关法律,构建高校和谐的劳动合同关系着手。
近年来大学招生人数不断增加,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我国的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迈入了“大众教育”阶段,高等教育事业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与此同时,我国的高教管理体制也在不断改革,高校教师人才聘用制度不断完善。高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后, 高校必须围绕聘用合同展开管理工作, 教师必须按照聘任合同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合作。“合同管理” 成为人事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学校对个人履行职责的考核、 奖惩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以合同的约定为依据的。因而,聘用合同管理成为高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后的新课题。
那么,在现行聘任制下,聘任制合同究竟是什么?笔者将试着从高校应届毕业生跨入高校工作与高校达成的聘任合同管理形式、高校教师聘用与相关合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进行分析。
一、高校应届毕业生跨入高校工作与高校形成的几种聘任合同关系:
(一)、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是一种劳动合同,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服务期合同是高校教师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用人单位与教师约定的服务期限的合同,是高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担任相应教师职务,为保证服务期限,而进行的一种约定。
(三)、培训(学历提高委托培养协议书)服务期合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约定期限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这种期限的约定是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额外的待遇,如培训等。因此在用人单位已履行义务(支付额外待遇)劳动者已获取权利(获得额外待遇)的前提下,他们往往会要求劳动者在这个期限内放弃择业自由权,仅为其提供劳动力。所以在这个期限内用人单位将约束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劳动者将履行义务放弃择业自由权,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服务期合同包括学历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两种,他们不是同时存在,但都有可能在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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