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方:合同编号:CTT04SC-2012-7- -5电信业务合同 甲乙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8号
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为了满足甲方通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作合同,自愿遵守。
第一条 总则
1.1电信服务项目名称: 小区。
1.2电信服务项目所在地点: 。
1.3合作主要内容:乙方为甲方管理的小区提供通信业务。
1.3.1甲方管理的小区预计安装固定电话门,互联网 线。乙方按此约定进行投资预购和安装通信设备,以保证甲方随时增加通信业务的需要,本条款作为乙方在甲方不受合同期限制进行通信服务的优先权前提。
1.4乙方投资的所有设备、线路、管线及其他附属通信配套设施的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由机房向外引出光(电)缆和其他电信线路通道,不受甲方约束。
1.5乙方有依照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通信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费用的权利,并有权随时按照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对通信资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2.1 甲方保证享有向乙方提供通信设备所占用空间包括机房、竖井等固定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2甲方向乙方提供机房,双方就机房使用事宜另行签订协议。
2.3积极配合乙方施工并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并在合同签订后15
个工作日内保证乙方进场施工。
2.4甲方保证不允许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乙方所有的设备、设施。
2.5甲方保证在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对设备投资地点提供通信服务的优先权。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3.1乙方保证提供的电信业务经营权合法。
3.2乙方负责所有通信设备和线缆的投资建设,保证所购的通信设备、线材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标准。
3.3乙方负责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程控交换设备的安装、调测和开通。
3.4乙方在甲方提供机房,布线图纸等通信必备的基础条件后90 日内提供电信服务。
第四条 服务质量
4.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通信业务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颁发标准。
4.2乙方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乙方在接到故障申告后,及时排除故障。
第五条 支付及结算方式
本合同涉及所有费用均采用人民币进行结算。结算方式可采用银行转账或 银行托收方式也可直接到乙方营业厅缴纳。采用银行托收结算方式的,应与乙 方办理相应的手续。付款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甲方如不能及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通信基础设施,乙方承诺的开通时间迟延,甲方不得因此向乙方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6.2如非因乙方原因,影响乙方设备正常使用,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用户投诉,甲方有义务协助查找责任人赔偿乙方损失。
6.3由于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在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6.4双方约定违约金为乙方电信项目投资总额的'30%,投资总额以乙方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预算为准,决算少于预算的以决算为准。
6.5由于乙方投资、建设的通讯设备系为公共利益或公共群体服务的,故无论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或中断乙方为公共群体继续提供电信综合服务,否则视为甲方侵权,甲方应承担因侵权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合同履行、变更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地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分歧与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处理和解决过程中,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20年。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如双方没有提出任何书面异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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