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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证金制度

策划书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安全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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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末召开全体员工大会,要求建立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强化公司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营造人人关心安全生产,注重安全生产的氛围,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人员适用于公司班组长(含)以上干部、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在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过程中的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保证金是属于年度安全奖惩的一种,公司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奖惩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通过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收缴,依据年度公司考核的结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个人或单位予以返还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予以扣罚。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保证金由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按年或项目工期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 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收缴、管理:质安部根据公司安全生产保证金缴纳标准,编制在岗人员风险抵押金缴纳名单及金额,经董事长/总经理核准后,下发年度公司安全生产保证金缴纳通知。财务部负责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收缴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保证金由财务部开设安全生产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二、安全生产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第七条 项目经理、分公司、挂靠人员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标准。

  1、项目部负责人:

  2、分公司负责人:

  3、挂靠人员:

  以上三种人员按承包合同金额的5%缴纳安全生产目标风险保证金,最少不低于1万元;

  4、挂靠人员未交纳风险保证金的不得安排工作,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返还和补交

  第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经公司质安部核实后,返还给缴纳项目经理、分公司、挂靠人员。

  1、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与总公司终止施工、员工个人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前未发生生产等安全事故、未受违章处罚,可全额返还。

  2、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与总公司终止施工、员工个人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前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受违章/违约处罚的,根据安全合同条款扣除违章/违约款后,返还剩余部分。

  3、发生责任事故或受违章处罚的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财务部门接到罚款通知书(单)后,从该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通知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补交,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与总公司终止施工可从工程(劳务)款中直接扣除。

  4、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与总公司终止施工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返还,由总公司质安部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

  5、责任人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返还,由个人提出经公司质安部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也可由公司统一转入下一年度进行考核。

  四、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保证金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质安部会负责对安全生产保证金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2、审核安全生产保证金缴纳额度,返还数额,结转数额,并报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3、监督项目经理、分公司、挂靠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保证金,逾期未缴纳的,可责令缴纳;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协助公司质安部做好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收缴、返还、奖励工作。

  五、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保证金的`监督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保证金监督部门应履行好以下监督职责:

  1、审查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2、接受申诉,反映各单位的各方面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六、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保证金的认定、考核及实施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事故的认定,由公司质安部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若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重大火灾(损失金额在 元以上)及爆炸事故。

  1、事故直接责任人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细则》进行处理,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情况恶劣的扣除 元 。

  2、事故责任人扣除 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可重复扣除)。如果责任单位是挂靠人员扣除 元的安全保证金,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情况恶劣的扣除 元。

  3、公司质安部成员扣除20%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十四条 若发生一起人身重伤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停工日期在 天或者影响产量 吨)、一般火灾(损失金额在 元以上)事故、中毒事件事故。

  1、事故直接责任人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细则》进行处理,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情况恶劣的扣除 元。

  2、事故责任人扣除 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可重复扣除)。如果责任是挂靠人员,扣除 元的安全保证金,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情况恶劣的扣除 元。

  3、公司质安部成员扣除10%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十五条 若发生一起人身轻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停工日期在 天或者影响产量 吨)、轻微火灾(损失金额在 元以上)、一次失窃金额在 元以上案件事故。

  1、事故直接责任人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细则》进行处理,,并赔偿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情况恶劣的扣除 元。

  2、事故责任人扣除 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可重复扣除)。如果责任是挂靠人员,扣除 元的安全保证金,并赔偿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情况恶劣的扣除 元。

  第十六条 若发生一起公司记录事故或其他一般事故。

  1、事故直接责任人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细则》进行处理,,并赔偿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情况恶劣的扣除 元。

  2、事故责任人扣除 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如果责任是挂靠人员,则扣除 元的安全保证金,并赔偿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情况恶劣的扣除 元。

  第十七条 受到国家政府机关在安全、环境管理、消防、治安方面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累计达三次(同一问题),扣除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 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七、对实现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扣罚和奖励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保证金奖励金的来源:从安全生产保证金罚款和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资金中提取。

  第十九条 年底结束时,公司100%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因违章或事故原因被扣除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不超过10%,按扣除违章或事故原因罚款后剩下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的 1.2 倍并结合部门系数给予奖励(部门系数见附件)。若因被扣除的安全生产保证金超过30%但不超过50%时,返回因事故被扣除后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并按被扣除后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的 0.5倍并结合部门系数给予奖励(部门系数见附件)。若因被扣除的安全生产保证金超过50%,只返回因事故原因被扣除后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不给予奖励。挂靠人员只返回因事故原因被扣除安全保证金后剩余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保证金,公司不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每年 12 月 20 日前,按照公司有关考核办法完成上年度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考核工作,提出考核结果报公司质安部审定,办公室根据审定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扣罚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每年1月份由公司财务部将安全生产保证金收支情况报送公司领导和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考核期间如涉及职务调整、工作调动,上岗员工以新任岗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缴纳标准及时间收取抵押金,扣罚和奖励按月分段计算。

  八、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其他有关安全奖罚规定仍有效,已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的不再进行重复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质安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01月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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