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本文对信用证结算教学中部分常见的争议问题和难点问题进行探讨,浅谈自己对于议付与出口押汇的区别、信用证到期地点、信用证中汇票的使用和买方如何利用信用证规避贸易风险四个问题的看法。
论文关键词:信用证;教学问题;探讨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实务专业课程教学的一个重点内容,也是一个难点内容,这部分内容的教学质量对于学生能否更深入理解整个外贸业务流程有着重要的影响,应当引起专业课教师的重视。
一、信用证结算教学中的部分争议问题探讨
1.议付与出口押汇的区分。
议付和出口押汇在外贸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在教学过程中,因为议付和出口押汇都有追索权,经常有教师把议付和出日押汇两个概念混淆,认为议付就是押汇,给学生传授了错误的知识。其实,议付和出口押汇的概念、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各不一样,笔者在比较的基础上初步探讨了这个教学问题:
从概念上讲,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不构成议付”;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地银行为解决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困难而应出口商请求,以出口商提交的包括货运单据在内的全套出口单据作抵押向出口商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的融资活动”…。换句话说,议付是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单据给付对价,从而受让汇票,是一种票据行为,出口押汇是以出口商的汇票或票据作为押汇行的抵押品,由押汇行垫款付给出口商,是一种借贷与担保相结合的行为。
议付和出口押汇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也不一样:在议付关系中,银行支付了对价买入了单据,银行对单据享有所有权,也就同时享有对货物的所有权,银行享有议付行的地位,可以行使(ucP6oo)赋予议付行的向开证行、保兑行要求偿付凭相符单据议付的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权利,如遭拒绝可以向受益人行使‘票据法》赋予的追索权,并因获得货物所有权可以有权自行处置信用证项下货物;在出口押汇中,因为出口押汇是以出口方提供的货物单据作为质押担保为基础,由银行给予出口方的融资,是一种借贷和质押相结合的法律关系,虽然办理质押的银行对货物没有所有权(这一点不同于议付),但如果出口商不能如期偿还银行提供的融资,则银行对出口方可以根据质押关系对质押物主张优先权。因为银行在出口押汇中是通过借贷提供的融资,不是通过支付对价(购买单据)提供的融资,所以出口押汇不是议付。‘
2.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国外是否一定要改证的问题探讨。
在信用证审核的教学中,有的老师们会告诉学生:如发现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地,为了避免在国外交单延误时间,导致结汇失败,最好要修改信用证,把交单地点改为受益人所在地。当然这种做法是一种保守的做法,结果肯定是有利于受益人的,但问题是,在实务操作中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改证吗?往往产生争议,下面谈谈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在使用信用证时,受益人要想顺利结汇,就一定要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办事,这个严格要求中就包括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规定的地点完成交单任务。在实务中,我认为如果这个“规定的期限”足够长,交单地点在国外就不会有太大问题,如果“规定的期限”较短,交单地点就应该选在国内。
二、信用证结算教学中的部分难点问题探讨
1.不同种类信用证中汇票使用问题探讨。
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汇票的使用情况是不一样的,这一点在教学中一直是一个难点知识。在教学过程中容易出现讲解片面,导致学生一知半解,不了了之,甚至理解错误的情况。
关于信用证的分类,其标准各异。为配合阐述汇票的使用情况,现按照信用证兑付的方式来划分:信用证可分为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三种。
付款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两种。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PaymentCredit)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PaymentLetterofCredit)亦称无汇票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上规定货物装船后一段较长时间付款,或开证行见单后一段较长时间付款的信用证。之所以没有汇票是因为有的国家和地区颁布的票据法规定,凡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承兑汇票,或超过一年以上的远期汇票,不得在市场上贴现,同时对远期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远期至一年以上或数年时间后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延期付款信用证就应运而生,而且被广泛予以运用J。因为不需要汇票,所以不能贴现,也不能做“福费廷”。
即期付款信用证又可分为见票即付信用证和见单即付信用证,前者需要使用汇票,由信用证受益人开立汇票,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开证行,也可以是第三家付款行),由银行直接承担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后者不需要汇票,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也可以在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凭单付款(这种不需要汇票的议付较少见,具体解释见下文),这里不需要汇票是为了免除开证申请人的汇票印花税负担。
议付信用证,是允许由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有追索权的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替开证行向受益人垫付货款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多数情况下要使用汇票,也可以不使用汇票。在使用汇票的议付中,通常受益人是汇票的出票人,开证银行是汇票的付款人,议付银行就是汇票的收款人,作为汇票的三个当事人,如果议付行向开证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或承兑时遭到拒绝,议付行可以行使《票据法》赋予的追索权,向受益人追要货款,在这里议付行的追索权就是《票据法>赋予的;如果信用证项下的议付缺乏汇票,议付行就只能在议付的单据或独立的议付协议中找到表明议付是有追索权的依据,一旦这种依据缺乏,议付行的行为很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具备追索权的买断所有权行为,如果此时出现意外,议付行的会有较大风险。所以<票据法>在特定情况下赋予议付行追索权的凭证就是汇票,这也就是为什么议付多数情况要使用汇票的原因。
承兑信用证,是指以开证行或付款行为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并由其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一种信用证。承兑前,银行对出口商的权利与义务是以信用证为准;承兑后,单据与汇票脱离,银行成为汇票的承兑人,按照票据法规定,应对出票人、背书人、出票人承担付款的责任。可见承兑信用证要使用远期汇票。
2.信用证结算方式在规避买方风险上的作用探讨。
信用证作为一种较为安全的结算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买卖双方的贸易风险,尤其是卖方。在教学中往往强调卖方这个最大的获益方,同时也明确买方在使用信用证的过程中,因银行不过问“单货是否一致”而容易致使买方受到损失,忽视了买方也能从信用证结算中规避一定风险的介绍,这样就导致学生不能完整理解信用证有益于买卖双方这一特点。
银行在审单过程中只从单据的表面审核是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确容易给卖方凭完整、相符的假单据骗取货款的机会,但是这种可能性完全可以在买方谨慎处理信用证申请的事宜中予以避免,并转而利用信用证业务“单据严格相符”这一属性保障买方的利益。
信用证是买方申请并经银行交给卖方使用的有条件付款凭证,这些条件是从买方的开证申请书中转录到信用证中的,信用证一旦被卖方接受,卖方就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来处理各项结汇前业务。如果买方在填写开证申请时,合理利用第三方认证证书,就可以从实质上确保卖方所交货物能够符合买方的预期,比如:通过在信用证结汇单据中加入由权威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单货相符。
在外贸业务中,单据是在~些业务环节产生的,单据的质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些业务环节完成的质量,买方可以通过信用证这种对单据要求严格的结算方式,保证卖方在每一个环节都能够谨慎完成,比如按时装运,按时寄送有关文件,也正是因为开证银行付款的前提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在单据处理上的严格相符原则,省去了买方反复催促卖方的麻烦,使得买方在信用证中要求的事情,卖方为了能够尽早交单结汇成功而积极主动的完成,也就能够让卖方在一张符合买方利益的信用证下,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保障买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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