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有效性及其评价研究论文
一、内部控制有效性及其评价
(一)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以内部控制为相关目标的实现提供的保证程度或水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有两层涵义:一是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定政策和执行方案绝对不允许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二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结构完整、内容合理的内部控制能够得到坚决的贯彻执行并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因而企业可以从提高经营效率入手来达到提供可靠的财务报告的目标和遵循法律法规保证的目标。
(二)内部控制的评价
内部控制的评价是指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中的“设计”和“执行”两个环节,看是否具有完整性(健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评价是持续改进内部控制的动力,也是内部控制循环过程中一个举足轻重的环节。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第一层涵义即绝对不允许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这是一切评价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满足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这个条件才能考虑内部控制执行的效果。第二层涵义对企业而言是关键所在,即企业所追求的目标。在现实中,如果只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这个前提条件,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到位,那么内部控制对此企业来说就形同虚设。
二、《萨班斯法案》背景下内部控制评价的现状
(一)相关法规和制度不完善
1996年12月我国财政部在发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中提出内部控制概念。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出台前,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来说,仅能参照2001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通知》中对内部控制评审提出的明确性规定。我国财务报告中内部控制变得越来越重要的原因是我国上市公司出现经营惨淡和公司舞弊案件的越来越多,最终于2006年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企业内部控制指引》,这就意味着指引财务报告中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内涵更上一个层次。这项准则的颁布其主要目的在于突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作用和效果,以便达到将财务报告错误表述风险降低到一个恰当水平的目的,这项“指引”加强了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的强制披露。
(二)内部控制评价标准有待统一
目前我国的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参考两个标准,一个是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这是企业高级管理层要为建立健全有效机制的内部控制来追求企业目标所参照,其主要内容是以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有关的控制;另一个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它是独立审计师对内部控制审核业务的唯一标准。但不同企业的各项环境指标差异较大,如控制环境和监督环境。如果没有具体标准和尺度,就会使得评价过于形式化,最终内部控制评价的合理性会受到影响。
(三)内部控制体系缺乏完整性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都出现了管理制度混乱和内部控制形同虚设,造成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内部控制环节不完整、内部控制的定义不明确的现象,导致应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模型得出的结论受到专业人士的质疑。企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审计年报的注册会计师除外),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及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提高财务报告的编报质量,降低财务风险。
(四)内部控制对象范围受限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任存在很多缺陷,如内部控制的对象很少关注企业的高层管理者,而仅局限在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以及普通的员工,长此以来就形成了内部控制制度的漏洞导致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独立审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时,仅根据财务报告中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重点部分进行评价,这就导致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尚未对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达成共识。因此不能仅根据财务报告中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重点部分进行评价,应将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达成的业务约定书和审核标准同时考虑在内。
(五)内部与外部审核步调不一致性
企业管理层应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承担责任,这就需要签署一份关于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说明,并选择适合企业的内部控制标准,从而做最大的努力来支持最后得出的评价结果。对于企业管理层最终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审计师则需要为此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目前我国对企业所制定内部控制规范时间尚短还存在许多缺点和漏洞,这就意味着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目前美国的SEC已经形成了最终的规则,而AICPA还没有形成最终的准则,如何借鉴404法案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有效的措施是经过筛选来仿效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可取经验和具体做法,但务必要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这样才能制定出适合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完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三、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提升措施
(一)组建专业队伍监督企业内部审计部门
2003年,《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由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所颁布,其中规定企业内部审计发挥的作用有“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组织治理结构、促进组织目标”,这说明内部审计服务是企业的一种增值服务。评价的标准模式在设定时应以内部控制目标为前提,并充分考虑该企业经济活动的特点。逐一实现每个内部控制因素,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这就意味着每个内部控制因素极其重要,因为它是针对容易出错的业务环节来逐一制定的,不同的环节对应不同的内部控制目标,划分的越详细制定的内部控制因素就越有效,所以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实施不同的内部控制措施来实现最终目标,即控制措施。这需要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能力有所要求,从而及时发现各种弊端。
(二)自我评价内部控制,重新定位企业治理机制
内部控制的实施对象是指影响企业战略实现和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个人或部门。通常按照委托代理层级划分成三个层次: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下级执行部门与个人。根据这三个层次,逐一进行分析:董事会通常认为商讨战略决策是否正确是内部控制评价目标的因素;
高层管理者通常认为企业在经营战略决策选择的贡献大小是内部控制评价目标的因素;而公司执行单位和个人认为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后是否企业业绩增长是内部控制评价目标的因素。由于不同客体的职能所在不同,因此对内部控制评价目标就各不相同。这种多客体的评价方式对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有积极正面的影响,尽早发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现象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是否存在缺陷的情况,越早发现越能及时作出挽救措施,并修改内部控制制度。
(三)随时检查和监督内部控制制度
由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也必然会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如企业外部环境改变、战略决策改变或业务性质改变,这些因素通通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少阻力,从而使内部控制不能适应新的情况。为了及早应对这些状况的发生,不得不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随时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就及时调整和修正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指标。具体的做法是分析过去,面对现在和预测未来,如此可以发现企业经营活动业务中的缺点和漏洞,及时弥补,调整具体的指标和制定新的方案。因此企业各方面的信息反馈是重点,关系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需要修订。内部控制制度是否长期有效就取决于信息反馈机制配置的优劣。
(四)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实施内部控制系统人员的素质关系到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能被有效的实施,以达到人们的满意的效果。站在监管者的角度借助于企业的注册会计师来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进最大努力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履行监管者的角色的评价方式往往存在严重的缺陷,主要表现在:成本收益原则限制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内部控制的评价是事后的、间断的;
控制方式很被动。目前我国企业只是被动的对内部控制进行建设和评价,通常只是由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是否遵循法律法规作出评价,即内部控制的合法性目标。要扭转这种被动控制局面,就要清楚内部控制目标定位和评价主体,实施全方位的转变,主要表现在由被动变主动;由注册会计师掌握主导权变成企业自身掌握主导权;由企业事后控制为主导转向企业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控制为主导;完善建设管理层的问责机制。
(五)不断完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
企业各个组织机构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构成了内部控制评价,企业管理人员要学会运用内部控制评价系统,从而进行检查和监督,时刻保持减少缺陷、防止漏洞、提高企业业绩为首任。内部控制评价的主体是内部控制的管理机构,主要是由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所组成。其中:监事会的责任最重,其主要任务是对董事和经理内部控制实施的评价意见和对审计委员会工作的评价意见进行指导。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通过减低企业风险,把内部控制目标与企业战略规划紧密相连,具体而言就是检查和评价关键内部控制指标的制定及执行的有效性;检查和评价关键企业员工的责任感、成就感;监督内部审计部门。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要将工作重心放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等工作上。这样安排的好处在于既可以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主体变成被检查、被监督、被评价的客体,又可以利用“三道防线”把风险控制作用于内部控制执行人身上。最终的结果是企业对内部控制指标的编制能力大大提高,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效率也有大幅度提高。
参考文献:
[1]陈汉文、张宜霞:《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其评价方法》,《审计研究》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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