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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森林进入权论文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浅析森林进入权论文

一、森林进入权的提出和界定

( 一) 森林进入权概念引入的缘由———对森林利用习惯的法律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以下简称《森林法》) 等法律规定和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公民进入森林欣赏风景、休憩娱乐以及森林原住民合理利用森林的相关利益; 并且在当下的学理研究上,学者们更加着力于林权的财产权设置研究,忽视了公民基于基本生存需求对森林资源的利用权益及其对林权的限制作用的探讨。现行法律制度和研究现状的弊端,已经在林业实践和法律适用时显现出来: 事实上公民进入森林的权益被视为“农民靠山吃山”的习惯,当面对具有强制力的国家行政权力时———比如设置自然保护区的行政措施,这种习惯上利益的保护就不再那么稳定和安全了。“在保护区未建立前,村民一般都随意到森林内砍柴、采摘、挖药材,获取林副产品。保护区建立后,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与法律,采集保护区内的一草一木都将被视为不合法。”德国莱茵州早期的森林立法也遇到相似的问题: “捡拾枯枝现在已经被归于偷窃的范畴之中,并将同砍伐和偷盗木材一样受到严厉指控。……现在甚至在森林中采摘酸果也被认为是盗窃,……穷人对土地的所有惯例( 包括所谓的‘非法侵入’) 都被禁止,并且将这些惯例视为森林所有者对土地垄断权的侵犯。”学者一方面从私人财产权的视角分析,“即所有物按其性质来说永远也不能具有那种预先被确定的私有财产的性质。”

  另外,从习惯法的角度分析,“这些习惯的根源是实际的和合法的,而习惯法的形式在这里更是合乎自然的,……而这种习惯在有意识的国家制度范围内还没有找到应有的地位。”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问题揭示了森林上设置绝对排他性的私人财产权性质的林权的做法,忽视了森林利用上日积月累形成的习惯所承载的社会价值属性。现行规制森林利用的国家法律制度需要明确森林利用习惯法的应有地位。

二、学者仅将域外的森林进入权的概念提了出来,并没有涉及到森林进入权的性质以及森林进入权的内容等更加具体的内容。

  森林进入权是“分享”林权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在法律效果上体现为对林权内容的限制。故为明确林权与森林进入权的边界,有必要结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文献对森林

( 一) 俄罗斯的“森林逗留的权利”

  “森林逗留的权利”是俄罗斯法律中的“一般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在森林资源使用中的表现。所谓“一般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在每一次具体使用自然资源的时候,不需要得到有权的国家机关和那些已经取得了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公民或者法人的特别许可……森林资源的土地在很大的程度上也是供一般使用的土地。因为它关系到公民是否有权自由进入森林或在森林中停留的问题。”基于该学理法律中规定了“森林逗留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林业法典》( 2006) 第11 条第1 款规定了“公民有权自由和无偿地在森林中逗留,并为个人需求采摘野生果实、浆果、坚果、蘑菇、其他可用作食物的自然森林资源以及非木质森林资源。”第30 条第1 款也规定: “公民有权为取暖、盖房和其他个人需要采伐木材。”该条第2 款专门针对原住民的森林资源的一般使用权作了规定: “在俄联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土著少数民族传统居住地和日常活动及保持传统生活方式的地域内,当地居民有权依照本条第5 部分制定的定额标准为个人需求无偿采伐木材。”

( 二) 德国的“森林进入权”

  德国法律制度中也规定了公民进入森林休憩、游览和娱乐的“森林进入权”。德国《联邦森林法》第14 条第1 款规定: “允许出于游憩修养目的的人进入森林。在森林里,只允许在道路上和小路上骑自行车、使用病人用的轮椅和骑马。这些人必须自担风险。”除了依据文意解释,公民可以在道路上和小路上骑自行车、使用病人用的轮椅和骑马,以及进入森林休养游憩,学者依据其他的法律规定以及法理进行了扩大解释,认为: “还基于《德国联邦环境保护法典》的规定,任何人可以基于个人的需求,少量地、呵护般地获得和占有在没有设置森林进入权禁令的环境中生长的( 非依法保护的) 野生花草、蕨类植物、苔藓、地衣、果实、菌类、茶用和药用草木以及野生植物的枝干。”德国的森林法律制度中也有__允许公民进入森林为生活目的采伐林木的规定,“如城镇居民每年无偿伐取一定数量柴火的权利。”

三、森林进入权对抗林权人的表现

  由于森林进入权被界定为对林权的一种限制,实为林权人设定了负担。本文从林权人的视角,通过明确林权人对森林进入权人所承担义务的类型,来描述森林进入权对林权的限制。一般而言,森林进入权为林权人设定了两方面的义务。

( 一) 林权人的森林进入容忍义务

  林权人需要容忍公民进入森林行使森林进入权,但是这种容忍的限度是什么样的? 需要通过进一步界定进入权的行使方式来确定。由于我国对此项义务并未明文规定,尚属立法空白,本文通过总结域外立法和理论经验,归纳出容忍义务的相关要点。

1. 对“进入”的界定

  首先需要确定的是何为“进入”———公民哪些行为应当被视为行使森林进入权。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进入”是指“进到某个范围或时期里”。而森林进入权中的进入显然是指进入一个地理范围之内,通常是指以步行的形式进入某一森林地理环境之内。对进入的界定需要注意两点: 一方面,“进入”涵摄了进入森林后逗留于森林的内容。学者认为,“‘逗留’也可以被‘进入’的概念所涵摄。对逗留持续的时间并没有限定,只要不是‘持续地停留’即可”。因此,森林进入权中的“进入”应当包含进入森林中为了歇脚或林中小睡而停留。另一方面,“进入”涵摄了进入森林采集森林产品的权利,比如采集林下的非木质林产品,基于生存需要采伐薪材等。当然这一采集有数量和种类上的限制,比如量上仅仅以生活需要的“少量”为标准,种类上不能采伐国家保护的珍稀品种和对人类有毒害的物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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