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加快山西省现代农业的跨越发展,必须以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为支撑。通过对山西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分析和探索,指出山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总体战略设想以及山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具体对策建议。
关键词:科技创新;农业;问题;对策措施;山西
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确保粮食安全的基本保障,是实现提质增效、创新驱动,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突破资源和环境制约的一个必然选择[1]。2012年中央1号文件突出强调,要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长期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科技创新是关键[2]。2015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要强化农业科技创新驱动作用,健全农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在优化农业结构上开辟新途径,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寻求新突破,在促进农民增收上获得新成效,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注入强劲动力[3]。山西省地处黄土高原,水资源短缺、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的问题尤其突出;还有农业生产水平低、农业增产不增收、技术制约经济发展等问题也都必须依靠农业科技创新去加以解决。本研究通过对山西省农业科技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山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行研究,以期更好地促进山西省现代农业的跨越发展。
1山西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山西狠抓科技进步、科技创新等关键环节,农业科技创新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十分薄弱,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农业科研体制机制不完善
1.1.1农业科研创新体系的主体结合不紧密农业科技包括产、学、研3个内容。省属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活动,在省科技创新体系中扮演知识创新主体的角色,大中型企业在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地位不断上升,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4]。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在“板块结构”的格局下,条块分割、自成体系的问题尚未能很好地解决。目前,存在山西省农业产学研脱节的问题。一是农业科研机构重研究轻推广,导致许多科技成果与经济脱节、与产业脱节,无法进入农业产业化环节;二是农业科技推广部门没能参加农业科研机构的技术选题和立项,农业产业化环节对农业产业技术需求的变化,无法及时反馈给农业科研单位;三是各大院校设置学科和专业不合理,在生产和市场2个环节中,没有培养出它们急需的人才[5]。
1.1.2农业科研创新体系的动力机制有缺陷一是科研人才流动机制不顺畅。虽然农业科研队伍和技术推广服务队伍基本健全,但其内部缺少动力,人员流动性也不合理。二是多年来用人制度陈旧,激励机制不够。农业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得不到相应的奖励和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扼杀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逐渐失去了对成果创新的动力。三是许多高水平人才流失。山西省主要人才指标居于全国中下游水平,人才断层现象严重,经济欠发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流失尤为严重,而学术拔尖人才和学科带头人、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高素质人才缺乏,又严重阻碍了农业科技创新[6]。
1.1.3农业科研创新体系的组织机制不健全一是农业科技决策政策有待完善。无论是农业科研项目的确定还是农业技术推广,都要由政府集中决策和行政推动,但政府对农民需求缺乏调研,导致大量科研课题对当地的生产发展促进作用不大,科技成果也无法有效地进行转让[7]。二是农业科技创新信息资源共享仍然落后。市场上迫切需求的技术及成果,农民无法通过有效的渠道去获取,实用技术没有有效到达农户手中[8]。三是农民科技文化素质较低,对新技术的吸纳能力不强。由于农户自身观念落后、素质较低,科技意识淡薄等问题,直接制约农民对农业科技成果的吸纳能力。
1.2农业科研创新保障条件不足
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完善,需要经费、人才、设施等方面的保障。首先,农业科技创新资金不足是所有技术创新不力的普遍原因,而且又存在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科技创新计划缺乏衔接,资源配置缺乏协调,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甚至部门内部本不应该出现的重复建设、重复研究、重复引进的问题[9]。二是推广手段落后。乡镇一级农技人员的专业知识老化现象普遍存在,导致服务手段落后,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能力较弱,严重制约了服务功能的'发挥。技术推广往往是请专家教授讲上一两堂课,没什么实质的作用。对农民的培训也最多只是开一堂学习会,放放光盘讲座和发发材料而已。三是基层农业和农村服务机构的办公场所简陋,设施陈旧,真正从事农业技术服务和创新的时间较少,有的地区植保站、防疫站等农业防灾减灾体系的工作几乎处于停顿状态,无法保障农业的安全生产。
1.3政策机制缺陷
农业科技支持政策有待完善。一是缺乏有效的鼓励政策,没有形成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大量社会力量不敢进入农业领域。二是缺乏保障机制,气候、市场因素对农民收入影响很大,没有政府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和社会保险机构的参与,农民收入难以保障。三是从财政上讲,没有金融机构的专项惠农贷款支持机制和制定相关的涉农政策,必将影响山西省现代农业的良性运行。
1.4企业创新能力不高
随着科技创新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重要性的不断提高,涉农企业作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已经成为一种主流趋势。企业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但科技创新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总的来看,山西涉农企业中设立了科技研发机构的企业所占比例较低,技术开发能力还比较薄弱,多数企业没有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能力,而且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较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严重不足[10]。
2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要遵循农业科技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以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增强企业主体地位,加强生产和研究的有机结合,推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发展具有山西地方特色和区域优势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11]。
2.1农业知识创新系统
创新主体以政府主办的科研机构为主,包括高等农业院校、农业类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各类省部属科研机构,它们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中主要承担着技术研发的作用,其公共科研活动具有基础性、前沿性和战略性,事关区域内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创新问题研究,并且在工作活动过程中不断教育培训出大量的科技人才,把知识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2.2农业技术创新系统
逐步推进涉农企业成为农业技术创新体系的主体。要以新产品开发和企业的技术改造为重点,建设企业技术中心,突出涉农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同时,以科研院所和高校为依托,强化产学研一体化,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先进技术和成果的引进、消化和吸收。
2.3农业技术推广和中介服务系统
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涉及到科技成果的转化问题,是把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也是连接科研机构、高校、涉农企业、农民等创新主体的桥梁和纽带,使得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各类组成部分紧密联系在一起。其构成主体包括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协会和农民合作组织以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12]。
2.4农业科技政策环境系统
建立完善的农业科技政策环境系统,主要包括政策法规如专利法、知识产权法、技术合同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科技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为科技创新体系的高效运转提供适宜的软环境,以规范技术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成果,保障技术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农业市场的良性运转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政府在此系统中起着主导作用[13]。
2.5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培训系统
以农业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民科技素质为主要任务。一方面,根据山西省的农业特色,着力培养一批高质量的农业学科带头人、农业科技领军人才,培养一大批涉农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人才和推广应用人才。另一方面,根据农户实际需求和文化水平等,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开展农民科技培训,提高农户的科技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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