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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试题及答案

试题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导语: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一定时间后,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方可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试题及答案,方便大家学习参考!

  【案例】

  2016年3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质,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意。

  4月1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出售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曰,C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给D公司。D公司负责人知悉B、C之间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6月1曰,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偿还所欠F公司的租金。

  9月2曰,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B、D公司追偿。B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偿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 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 D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能否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甲银行已经承兑,是主债务人,就不能以资金关系为由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2)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进行背书转让,而最终的持票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3)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 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题目中,D知道BC之间的纠纷,所以B可以对抗C的事由对抗D。

  (4)D公司不能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因此D公司不能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可以在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虽然不属于票据保证,但可以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题目中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因此D公司可以E公司承担合同中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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