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经营管理的xxx的房产(建筑面积总计: xxx平方米,下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合同,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二、租金:每年租金xxx元人民币,每月租金为xxx元人民币,含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不含电费、电话费。
三、租金及电费、电话费缴纳期限及方式:乙方须于每季度末最后一周内向甲方交付下季度租金。
电费标准是:xx元/度。
电话线路占用和维护费:每部电话一次性收取xx元。
电费每季度结算一次,乙方有权核查使用的电量和电话次数、时间、市内外线情况。
四、租赁物用途为:办公用房。
五、保证金
1、为确保乙方诚信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乙方须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一次性向甲方交付人民币xxx元相当于三个月房租作为保证金。乙方交纳保证金为本合同生效的条件。
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未能按期如数向甲方缴纳租金、偿付设备损坏赔偿费、延期利息、交付各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甲方可以扣留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充抵,其数额相当于乙方所欠款项,但此种冲抵并不能免除乙方按本合同应承担的各项付款及赔偿义务。
3、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扣除保证金后,所持保证金的总额少于本合同的所载的数额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补足,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补足。
4、租赁期届满时,在乙方交还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室内装修和设备等,乙方所有可移动的设备除外),并完成了缴清所有欠交款项及延期利息等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后三日内,甲方须将乙方已付之保证金全数无息退还乙方。
5、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扣除乙方依据本合同规定在租赁期届满时欠付之各项款项、延期利息、设备损坏赔偿费及其他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如保证金在进行上述扣除后仍有余额,余额由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无息退还乙方,甲方逾期不退还,按本合同规定的延期利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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