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双泉堡(清林苑)小区寅丰大厦三层(全部面积),甲方在良好状态下租给乙方,乙方享有对共有通道和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2、出租房屋建筑面积 895㎡。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一。
4、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出具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留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共60个月。自2003年7月8日起至2008年7月7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3、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1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租赁合同满期,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延长期间的租金甲乙双方协商后,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的租金标准为1.5元/天/㎡。
2、每月租金为40275元(大写肆万零仟贰佰柒拾伍元整)。
年租金总额为483300元(大写:肆拾捌万叁仟叁佰零拾零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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