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住所:
承租方(乙方): 住所:
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将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亲和府22号门面租赁给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方式
1、租赁合同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乙方应维持门面的原状进行经营,如需装修,在不影响建筑物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应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合同期满时,对损坏的设施,乙方应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对乙方装修保留的附着物,经双方同意可不拆除,但甲方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门面。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门面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门面进行违法活动、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门面严重损坏的;
(4)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租金的。
4、甲方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形下,单方终止合同或提高租金,将承担合同违约金1000元。
5、乙方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甲方终止合同或要求降低租金,乙方所交押金作为违约金补偿甲方。
6、合同期满是否继续租赁门面,甲、乙双方均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
二、租金及押金的交纳期限
1、租金每月 元,全年租金 元(大写: )。从 年 月 日开始 ,每 个月,交纳租金一次 元。每 交清。
2、乙方在合同签定之日,向甲方交纳押金1000元。
三、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自行承担门面使用期间的水电费和其他税费以及门面易损部件的维修费用。
2、乙方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依法经营,如因违法经营生产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由于甲方与开发商之间有未达成协议,所以门面租赁期限以甲方退门面之日为准。
四、如出现人类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话: 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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