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判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侦查、起诉、审理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结论。以下为您整理的是一篇一审判决书范文,仅供参阅~
(XXXX)XXXX刑二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XX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英,女,XXXX年5月20日出生于XXXX省XX市,汉族,中专文化,XXXXX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XX市XXXX概念酒店913房间,户籍所在地XXXX省XX市歌山镇XX村余店2-121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XXXX年2月7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XXXX、张XX,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诉(XXXX)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XXXX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岩修、许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XX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XXXX年5月至XXXX年2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XXXX、XXXX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达人民币38985.5万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未到庭的被害人林卫平、XXXX、XXXX等人的陈述,证人XX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英的供述及借款协议书、借条、投资协议、银行汇票、购房合同、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XX论书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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