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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
(XXXX)太刑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XXXX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诉原告人岳某某,女,XXXX年1月13日出生于XXXX省XXXX县,农民。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3月6日出生于XXXX省XXXX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XXXX年5月20日被邵通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27日被XX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XXXX县看守所。
XXXX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XXXX)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XXXX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XX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玉音、胡红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XX年5月18日17时许,XXXX县清集乡王范庄村民岳某某与其女儿范某到被告人王某的瓜苗棚买西瓜苗时,岳某某与王某发生争吵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将岳某某打伤,并将其老年摩托车的大灯砸坏。经鉴定,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原告在王某处购买预定的西瓜苗时,被王某以西瓜苗发生病害,心情不好为由暴打一顿,致原告多处受伤,并手持铁棍砸坏原告的三轮车。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三个月的各项费用、三轮车赔偿款、承包12亩西瓜的损失、后续治疗费、精神赔偿费等共计128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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