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财务报告的审计目标
目前,理论界关于审计目标的研究较多,实务中各国对审计目标的表述也不尽相同。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第一号《审计准则说明书》将财务报告审计的总体目标表述如下:“独立审计师对财务报告实施一般检查的目标是对财务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原则、公允的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状况表达意见。”国际审计准则规定,财务报告审计的目的在于使审计人员能够对财务报告编制中所确认的会计政策结构表示意见。英国公司法对审计目标的表述是,审计是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独立检查,目的是对这些报表的反映是否真实和公允并符合相关法规表示意见。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独立审计的目的就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各国都认为审计目标是要对财务报告发表意见,不同之处在于对财务报告的要求不同。是只强调报表反映的公允性,还是除公允性外,还要求真实性、合法性、一贯性?在这些要求中孰先孰后?笔者认为,审计目标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人们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根本目的和要求,它是随审计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审计目标的确定,除受审计对象的制约以外,还取决于审计主体的性质和审计授权或委托者的要求,要反映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对审计的客观需要。各种影响因素不同,审计目标的定位也就不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将审计目标定位于合法性、公允性更为恰当。
(一)财务报告审计的合法性目标
在分析审计目标时,必须重视法律因素的影响。总的来说,每个国家的审计都受到法律因素的影响。但由于各种原因,其影响的方面、方式和程度在不同国家却有所不同。世界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两大法系:一种是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普通法法系,也叫英美法系;另一种是欧洲大陆法系。普通法系是以少量的成文法为基础,由法庭加以解释,并建立大量的判例法作为补充。判例法的目的在于为具体案例提供答案,而不是制定面向未来的一般规则。欧洲大陆法系则在法律中制定有详细的规划,法律结构包括基本原则和细则,从内容到体系包罗万象,自成一体,形式比较完整,内容广泛,法律条文具有完整性和系统性。在普通法系国家,主要依据传统和惯例对会计、审计进行规范,即使某些法律涉及对会计的要求,通常也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一般是由民间机构制定相关准则。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会计、审计准则受法律和政府的影响非常广。
我国的法律具有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特征,包括会计、审计活动在内的整个社会经济管理活动都处于国家法律的管制之下,会计制度、审计准则等受法律的影响非常深远。不仅通过《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会计法》等进行制约,在相关的法律里,如《公司法》、《证券法》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在财务报告审计中要特别强调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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