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商系统目标管理考核方案
经市局党组研究,2010年将对全市工商系统各直属工商局、分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为保证该项工作能够有效开展,在总结以往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考核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周伯华局长提出的“四化”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商系统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通过考核促进各项工作有效落实。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有效、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各直属局、分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表彰的依据。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直属工商局、分局,其中经济开发区分局、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照各自职能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考核,但不参与排名。
三、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考核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常规性工作;二是重点性工作。考核总分为100分。
(一)常规性工作:主要是指工商部门职能范畴内的各项经常性工作和基础性工作。该项工作由市局职能处室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考核分值占总分值的70%。具体内容包括:“政务管理、人事教育管理、纪检监察、财务管理、法制建设、公平交易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合同管理、食品流通管理、外资企业登记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企业监督管理、商标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企业登记注册、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化管理、消费者协会工作、私个协会工作、工商学会工作、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共21项。常规性工作最终考核得分=21项考核得分之和÷21×70%。《常规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见附件。
(二)重点性工作:主要是指根据省工商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所必须完成的重要工作任务,以及2010年全市工商系统工作会议上明确的2010年全局性的重要工作。该项工作由市局相关职能处室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考核分值占总分值的30%。具体的重点性工作由市局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处室拿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重点性工作最终考核得分=各项重点性考核得分之和÷项数×30%。《重点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待研究后下发。
另外,以下几种情况予以加分:一是创新性工作,经直属局、分局申报,市局认可的,给予最高4分的加分,创新性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另发;二是年度工作获得县(市、区)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的,加3分;三是在文明行业评选中,年度系统被评为省文明行业的,加3分,获省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加2分,获得市级文明行业的,加1分。同时获得上述表彰的,以最高表彰计分;四是在地方组织的作风建设评议中前五名的,加2分;其他市局党组认为应当加分的项目。所有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根据上述办法,各直属局、分局考核得分=常规性工作最终考核得分+重点性工作最终考核得分+所获得的加分。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在综合评先中予以“一票否决”:一是直属局、分局局领导班子成员在考核年度内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二是本系统年内有干部职工受到刑事处分的;三是系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是在地方组织的作风建设评议中列行政执法、经济管理部门倒数前三名的;其他经市局党组研究应予“一票否决”的事项。
四、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在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设立考核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市局各职能处室或部门组成,日常事务性工作由人事教育处负责,市局各有关职能处室或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常规性工作半年一考核。由市局职能处室或部门负责组织,年底各职能处室或部门根据半年考核情况计算出各直属局、分局常规工作考核结果,并将结果于2011年1月5日前抄送人事教育处,年底不再组织集中考核。在考核中,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挥二版数据库数据作用,减少书式台帐,需要用到的台帐应事先确定并告知各直属局、分局。
(二)重点性工作年底集中考核。根据工作部署和要求,由市局牵头职能处室或部门负责组织。为保证考核的公平、公正,考核时将抽调市局机关和各直属局、分局业务骨干组成考核组进行。牵头职能处室或部门应将考核结果于2011年1月5日前抄送人事教育处。
(三)加分项目实行申报制。创新性工作按照《全市工商系统创新性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进行申报考核。其他加分项目以直属局、分局提供的表彰文件原件为依据,截止申报日期为2011年2月底。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反馈考核结果。为便于被考核单位明确差距,进一步改进工作,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各直属局、分局。常规性工作每半年反馈一次,由各职能处室负责,反馈的内容主要是扣分情况及原因;重点性工作在集中考核结果确定后5天内反馈,由牵头处室负责;创新性工作在市局考核评比结束后5天内反馈,由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
(二)文件通报表彰。根据考核结果,设立“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3名(其中直属局2名、分局1名);常规性工作,每个单项设立2个先进,共42个先进单位;重点性工作,每个单项设立2个先进;创新性工作设立5个先进单位。将以文件的形式予以表彰。
(三)给予物质奖励。在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为进一步激发各直属局、分局的工作热情,充分肯定所取得的成绩,对于获得表彰的单位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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