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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劳动合同的内容

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梅州市劳动合同的内容

  附:  编号:

  梅州市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名 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 址: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住 址: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

  其中试用期个月,从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市 县(区) 。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种、或职位)为 ,工作内容为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

  实行计件工时制的,计件定额(即日标准工时内工作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当地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五条 乙方依法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乙方的月工资不低于元。有试用期的,其试用期的月工资为  元。 乙方工作满一年或续签此合同后,甲方应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指数、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社会工资水平,结合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和薪酬制度以及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的约定,适时合理地调整乙方工资。实行计件的,按双方约定的计件工资执行。

  第七条 甲方每月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当月/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甲方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算并一次性支付乙方已付劳动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甲方应支付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生活费。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按政策规定比例由甲乙双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工伤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符合法定原因需裁减人员,并经过法定程序后,可以解除本合同。但甲方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通知乙方,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乙方。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出现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乙方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情形的,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甲方向乙方提出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本合同期满终止本合同的;

  (五)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解除本合同的,还应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已支付赔偿金后,依法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其他事项约定:

  第三十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内容。变更的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劳动者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年月日

  鉴证机构(盖章):鉴证人: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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