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本条第(三)项: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选择哪种期限的`劳动合同,视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而定。
本条第(四)项:工作内容简而言之是劳动者该干什么,工作内容应当明确。工作地点如何约定?可否约定工作地点为“中国”或“省内”?从立法原意看,显然不行。实践中在合同中约定几个工作地点应当是可行的,但前提是劳动者确认。
本条第(五)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应当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北京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二、自1995年5月1日起,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规定》实施之日起,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本条第(六)项:劳动报酬应当明确,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保守工资秘密为由,不写报酬的具体金额,只写支付日期或者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这样对劳动者非常不利,但是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部分,双方约定“按照用人单位薪资管理制度规定执行”的条款是否有效?由于劳动合同大多是标准合同,其所能包含的内容是有限的。劳动合同中所不能包含的内容,应当有企业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予以明确,并且,企业依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其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报酬,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予以明确,但前提是该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并且作为劳动合同的一个附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了。
本条第(八)项: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的工种,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就应当将这些情况告知劳动者,合同中再进行明确约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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