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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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工业大学,简称为哈工大;英文译名为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HIT。
学校法定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2号。学校在哈尔滨设有西大直街校区、黄河路校区,同时在山东省威海市和广东省深圳市分别设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区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设立的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院系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办法和程序;
(二)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及受捐赠财产;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及开展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七)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在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机构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履行职责的主要组织形式,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九条 学校设立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校教学委员会、校科学技术委员会、校人力资源委员会和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学校依法设立校学位委员会。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成员由来自不同学科、学术声望高的专家学者组成,可聘请校外著名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特别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并决策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
(二)审议并决策学校宏观科研规划及有关学术政策;
(三)审议并决策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标准及有关政策;
(四)审议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
(五)审议并通过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六)听取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并指导其工作;
(七)对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务进行审议或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校教学委员会负责决定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大事项,成员由有关学校领导,相关部、处、院(系)领导和教师组成。
校教学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并决策本科专业设置、建设规划及人才培养标准;
(二)审议并决策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课程大纲、管理条例;
(三)审定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规划;
(四)审定教师教学资格,组织本科教学评估;
(五)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校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学校科研工作及其相关学术事务,成员由各学科领域具有代表性的知名教授和专家学者组成。
校科学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重大科研计划方案、科研机构设置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推荐科技专家、重点科研项目、科研基地建设和科技成果奖励项目,组织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平台、基地的校内评估;
(三)制定学校自主科研经费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组织对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
(四)制定学校科研生产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其他需要校科学技术委员会决策与咨询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校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学校人力资源工作的决策与咨询,成员由有关学校领导、各学院教授会主任、部分学科的知名专家和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组成。
校人力资源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校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二)审议各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三)审定各单位提交的人员选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结果;
(四)监督、指导和评估各单位人力资源工作;
(五)其他需要人力资源委员会决策与咨询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和监督工作,成员由德高望重、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热心于学校管理与建设的知名学者、专家组成。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
(二)分析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
(三)指导、组织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工作,并向学校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学校依法聘任。校学位委员会在完成国家学位条例规定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能的同时,还负责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导师队伍建设等宏观政策的审议与决策。校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相关事项由校学位委员会常委会决定,日常事务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校学位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政策;
(二)审议并决策学位点设置标准、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
(三)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的原则和办法,并对研究生导师资格有最终审定权;
(六)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民主党派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依据教育部发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基层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节 党政职能机构与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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