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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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章程
序言
北京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成立的第一所外国语学校,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学校前身是1941年成立于延安的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三分校俄文队,历经军委俄文学校、延安外国语学校、华北联大外国语学院、中央外事学校等主要阶段,至1949年发展成为北京外国语学校,195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北京外国语学院,1959年与北京俄语学院(其前身为成立于1949年的北京俄文专修学校)合并,组建成新的北京外国语学院,1994年更名为北京外国语大学。
学校坚持“外、特、精”办学理念,以建设国际一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外国语大学为办学目标,以培养高层次国际化人才、研究和传播中外优秀文化、探索新知、推动世界文明多样性发展为办学宗旨,追求卓越,精益求精,致力于成为中国外语教育发展的引领者,服务国家全球战略的智库,中华文化向世界传播的重要基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简称北外;英文名称为BeijingForeignStudiesUniversity,缩写为BFSU。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东校区)、19号(西校区)。
学校的网址是略。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主管部门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全面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
第六条 学校以外国语言文学为基础,学科专业设置涵盖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学校发挥多语种特色和优势,创新发展人文社会学科和交叉学科。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不断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具有中国情怀、国际视野、社会责任感、思辨能力和跨文化能力的复合型、复语型、高层次国际化人才。
第八条 学校倡导科学研究,引导教师关注学术前沿和重大现实问题,鼓励教师自由探索,加强交流与合作,在相关学科领域做出创新性贡献。
第九条 学校以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积极投身社会服务,通过志愿服务、知识普及、文化传播、智库咨询、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致力于将特色优质资源转化为促进社会发展的成果。
第十条 学校从文明多样性的角度贡献于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促进中外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充分发扬民主。学校以师生为本,充分发挥师生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多种途径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事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以及开展社会合作,应以本章程为基本依据。
第二章 教职员工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规定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五)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申诉、复议、诉讼或申请仲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发展制度,鼓励并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享受和承担与教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但专属教师职责的权利与义务除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机构,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二十五条 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研究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岗位,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外籍专业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从事语言与相关专业教学及研究工作。
外籍教师实行岗位聘用制,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有与其他教师同等的教育教学权利,享受相应福利待遇,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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