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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为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意识,并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一线专任教师 (不含中层正职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和领导) 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可以由全体教职工大会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也可以年级组(或教研组、工会小组)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人选,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代表须获得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按选举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组,民主选举组长。组长实行常任制。

  第十二条 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选举结果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发给代表证。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到期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罢免、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的同意。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工作;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地遵守《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校园稳定中起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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