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所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仅供参考。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至少有三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原告人起诉状经法院审查认为合格后,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人的起诉状,于是,原告与法院之间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诉状后,必须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一般要向法院提交答辨状,于是,被告与法院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由于这种社会关系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之中的',所以,它应当受到而且也不能不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调整。在起诉阶段是这样,在诉讼的其他阶段也是这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始终会形成一定的并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不难看出,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是主体之一,在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中,法院也是主体之一。是法院传令全体诉讼参与人依次为诉讼行为,是法院敦促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所谓“多面”是指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法院与第三人、法院与证人、法院与鉴定人、法院与勘验人、法院与翻译人员等“面”结成的关系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
人民法院为了行使国家赋予的民事审判权,在诉讼中享有审查起诉状和答辩状、核实证据材料、指挥诉讼等诉讼权利。鉴于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所以他的诉讼权利是不能让渡的。法院的民事诉讼义务是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不得拖延诉讼,不得随意拒绝当事人的合理要求,要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审理完毕之后,法院应及时制作裁判,强制程序发动后,应将生效法律的内容及时付诸实现。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他享有起诉、应诉、回避、质证、辩论、处分、上诉、申诉和申请执行等项诉讼权利;同时负有按时到庭、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如实陈述、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裁判和交纳诉讼费用等诉讼义务。
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有要求阅读证言笔录的权利,有请求经济补偿的权利;证人的义务是必须按时到庭,遵守法庭秩序和如实陈述等。
鉴定人享有了解案情、索取鉴定所需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获取一定报酬的权利。负有如实鉴定、按时出庭,回答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提问,遵守诉讼秩序等诉讼义务。
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和法律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没有特殊授权的情况下只享有进行诉讼的权利,涉及到民事实体权利的那一些诉讼权利不得随意行使。法定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相似于当事人,因此一般地说,享有当事人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负有当事人所负有的诉讼义务。
人民检察院的最大诉讼权利是提起抗诉,最大义务是派员参加诉讼。
翻译人员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有如实翻译并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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