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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六大特色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六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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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六大特色

  条例体现出6大特色

 特色一 建立容错机制,鼓励改革、大胆创新

  较其他三个自贸试验区条例,《条例》在建立容错机制方面有首创性的突破,将容错免责具体化、条件化,使之成为可操作的务实法律条款,为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特色二 优化管理体制,探索治理模式创新

  广东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基本架构为:省、市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省和片区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其中,片区管理机构具体行使各片区的管理职能,落实推进片区改革创新任务。充分体现了广东自贸试验区“统分结合,运转顺畅”的管理思路。

  特色三 明确自贸区产业定位,促进高端产业集聚

  《条例》用专章对高端产业促进做了规定,明确了在《总体方案》框架内各片区的产业定位和重点发展的特色产业,并列明了总部经济、要素交易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展示、融资租赁、金融产业集聚、海空港联动发展、绿色发展等几个重要领域和发展原则。

  特色四 突出粤港澳合作,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肩负建设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的独特使命,为突出粤港澳合作和对接“一带一路”建设这一区域特色,《条例》专设了“粤港澳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一章。其中包括了促进粤港澳人才流动、支持三地青年创新创业、深化对港澳服务业的开放等15项主要工作。

  特色五 创新随机抽查、第三方评估机制

  《条例》改进了自贸试验区综合管理方式,使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提示有机衔接,创新性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和事前提示机制,还首创了“第三方评估机制”。其中,“第三方评估机制”有助于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对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工作加大支持,有利于形成合力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

  特色六 强化与国际高标准营商环境接轨

  《条例》的首创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公开、维护公平竞争、提升纠纷解决水平、建立法律查明机制等4方面。其中,最大限度取消行政事业收费,将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向社会公开,强调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备受关注。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包括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及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强化国际贸易功能集成,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增强辐射带动功能,建设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和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

  第四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有关奖励规定也可以自定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 建立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联动合作机制,相互借鉴,优势互补,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和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自贸试验区政策、发展规划,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改革试点任务。

  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事务,履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

  第八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决定片区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片区改革试点工作和承担片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具体事务。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和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的各项工作,依法承担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

  第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健全与海关、检验检疫、海事、海警、边防、港务、金融监管等中央驻粤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主动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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