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3月起施行
《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跟CN人才网小编一起来看看最新内容吧!欢迎阅读!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联合召开《条例》实施工作会议。这一条例标志着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将推动诚实守信的意识和观念深入人心,为无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环境”。
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与使用,有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却也让人有担心,是否会涉及个人隐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士介绍,公共信用信息如采集、公开和使用不当,很容易侵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此,《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注重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对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公开、使用和管理等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明确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相关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条例》规定了禁止采集的信息范围,比如规定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未经自然人书面同意,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不得采集其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和贷款数额等信息。
信用记录好,可获优先优惠待遇
信用记录好的单位和个人,将尝到“诚实守信”的现实利好。按照《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补贴、评优评先或者人员招聘等活动中,应当使用信用信息、信用报告等产品;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优惠等待遇;对有失信记录的,视其情节可以采取限制、禁入等惩戒措施。
公共信用信息也将依法应用到一些经济社会生活领域。据悉,《条例》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融资信贷、订立合同、劳动用工等经济社会活动中查询并使用公共信用信息,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服务中查询并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不良记录努努力也可以修复
更人性化的举措是,建立不良信息修复激励机制。“有些不良记录的产生,可能有一些客观因素。”参与立法的工作人员在调研中发现,有些人是因为出国、出差等原因造成了失信记录,并非恶意,“一时迷糊”可以努努力来弥补。《条例》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失信公共信用信息产生的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减轻或者消除不良行为后果的,可以向信息提供主体申请信用修复。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水平直接决定着我市公共信用体系的建设水平。据悉,我市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上实行目录管理、分类管理、分级管理。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发布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公开目录和规范,并严格按照目录和规范提供采集、公开等相关服务。公共信用信息按照主体分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自然人信息;按照内容分为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按照信用状况实行分级管理,包括良好信息、一般失信信息、较重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等级别,并规定了不同等级信用信息的公开、查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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