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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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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今年3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是本市继《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之后第三个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规章,也是本市第一个全面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的政府规章。

  不满18周岁不纳入平台

  市信用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的统一平台。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标识。其中,自然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身份证号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登记管理部门赋予的唯一机构编码。

  新《办法》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三大类,并作了具体列举。基本信息包括可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以及相关资格资质信息。良好信息包括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信息。失信信息包括欠缴税费、行政处罚等信息。为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不满18周岁的个人信息不得纳入平台。

  明确激励与惩戒措施

  规章明确了不同主体的信息查询程序:行政机关查询,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查询信用信息的工作领域;强调查询信息应当遵循合理、相关原则,不得查询与管理事项无关的信息。保障社会查询,要求市信用中心应当向社会提供多渠道的便捷查询服务;查询公开信息的,无需提交相关材料;查询非公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证明等材料。促进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信用服务机构对于信息查询的便利化有更高的要求。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信用服务机构提供批量查询服务等适应其业务需要的查询方式。

  规章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激励措施与惩戒措施。突显守信受益,在同等条件下,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和单位,依法开设绿色通道,或者在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充实惩戒措施,对信用状况不好的单位,依法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限制参加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出让等;对于失信个人,还可以依法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建立严重失信名单制度,规章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对严重失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名录,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市场强制退出措施。

  失信信息的查询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查询期限届满,市信用中心应当将该信息从查询界面删除。

  失信信息都有哪些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税款、社会保险费欠缴信息;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缴信息;

  (三)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四)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五)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监管部门作出其他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六)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七)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自然人的失信信息除前款第三、四、五、七项所列信息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税款欠缴信息;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等逃票信息,在旅游活动中无正当理由滞留公共交通工具、影响其正常行驶等行为信息;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信息,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机构、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信息;

  (四)参加国家或者本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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