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正式实施
自贸试验区建设有了法制保障
为自贸区提供地方立法保障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获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正式实施。
《条例》共8章58条,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营商环境等方面,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推进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进行了全面规范。
《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自贸试验区应当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治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自由贸易园区,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经济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自贸试验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护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环境。
《条例》明确,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金融、税务、公安、邮政等部门驻自贸试验区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等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
刚刚通过实施的《条例》专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一章,将对接国家战略发挥叠加优势,为国家试制度、为地方谋发展。
《条例》指出,增强天津口岸服务辐射功能,实施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一体化,推进三地口岸直通。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保税展示交易业务扩展至天津市和北京市、河北省。支持北京市、河北省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专属物流区,完善京津冀集疏运体系和保税物流网络。
此外,发挥自贸试验区在带动京津冀以及北方地区科技创新、引领地区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协同创新服务平台,促进创新资源和创新成果开放共享。
《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应当发挥融资租赁等特色金融产业优势,服务天津市和北京市、河北省实体经济,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京津冀协同发展基金、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允许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投资自贸试验区内用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金。
支持京津冀地区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区域金融协同创新与合作,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支持京津冀地区金融机构为自贸试验区内主体提供支付结算、异地存储、信用担保等业务同城化综合金融服务,降低跨行政区金融交易成本。
此外,鼓励京津冀三地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作,促进区域排污权指标有偿分配使用。
多领域和行业扩大投资开放
刚刚通过实施的《条例》对天津自贸试验区扩大投资开放的领域和行业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快自贸试验区建设。
《条例》规定,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扩大开放,逐步减少或者取消对国内外投资的`准入限制。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地区性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
《条例》还明确了具体的鼓励措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条例》还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创新创业特区,聚集高水平创新创业资源,构建完善的创新创业体系,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建立自贸试验区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联动机制,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辐射政策,聚集高端科技要素,探索区域科技合作新模式,建设具有创新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区域性创新平台。
营造“三化”营商环境
刚刚通过实施的《条例》明确提出: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行政体制、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改革创新。要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条例》规定,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和职工开展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事项的集体协商。实行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实施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建立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机制,对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管。
对境外人才在入境、出境、签证居留、项目申报、创新创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和保护制度,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
《条例》还规定,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知识产权服务、报关报检、检验检测、认证、船舶船员代理、评估、公证、司法鉴定、信用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专业调解,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
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刚刚通过实施的《条例》明确提出了贸易领域的改革创新,突出表现为贸易便利化的提升。
《条例》明确,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服务模式,加快建设电子口岸,建立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外汇、税务和商务等跨部门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鼓励开展大宗商品交易、保税展示交易、期货保税交割、汽车平行进口等新型贸易业务。支持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试点。支持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建立跨部门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行通关作业无纸化、多样化涉税担保等海关监管制度,创新推行入境维修用旧机电产品便利化监管等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实行以“天津东疆”为船籍港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落实现有中资“方便旗”船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建设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实施绿色产品清单制度,鼓励开展绿色贸易。鼓励开展海上、陆路、航空货运代理服务及多式联运代理服务、集装箱班列承包等,服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转口贸易发展。
此外,《条例》明确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完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税收、跨境支付、物流快递等支撑系统,探索建立集中货物存储模式监管制度。鼓励开展直邮进口和保税进口业务,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相关政策,提升跨境电子商务涉税订单通关效率。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监管措施,对出口商品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简化商品归类方式。
着力推进金融创新
在推进金融创新方面,刚刚通过实施的《条例》对在自贸试验区内稳步开展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租赁业发展等试点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指出,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内稳步开展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租赁业发展等试点工作。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支持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源和市场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融资。
《条例》鼓励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试,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宏观审慎原则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的领域,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理财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可调回区内使用;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等规定。
此外,《条例》明确,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机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等支持。积极发展信用保险,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建立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管制跨境异常资金流动,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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