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取消晚婚婚假规定
今天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今天下午刚刚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
晚婚假国家规定2016最新消息:
2016年取消晚婚假变3天
此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本次计生法修改,将该条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张春生表示,此前我国采取的是鼓励晚婚晚育的政策。不过,目前,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鉴于婚育形势,本次计生法修订不再对晚婚晚育作出限制,原来的晚婚假随之取消。
一、2015年法定婚假的规定
(一)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 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二、2015年晚婚假规定
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晚婚假规定: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3、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晚婚假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
三、晚婚假的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全国各地的晚婚假规定并不一致,具体的晚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军队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
各地现行婚假天数一览表
地区 | 天数 | 依据 |
北京 |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
上海 |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
广东 |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
天津 |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
重庆 | 婚假5天+晚婚假10天=15天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二十八条 |
江苏 |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
海南 |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
山东 | 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
浙江 |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
福建 | 晚婚的婚假=15天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
河北 |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
河南 | 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
吉林 |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
湖南 |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
湖北 |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
安徽 |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
陕西 |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
四川 |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
江西 |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
黑龙江 |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
辽宁 |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
内蒙古 |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宁夏 |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
山西 | 晚婚的婚假=1个月 |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
青海 |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
甘肃 | 晚婚的婚假=30天 |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
广西 |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
云南 |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
贵州 |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 |
新疆 |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
西藏 |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
中国人民解放军 |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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