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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奉节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

  为了正确界定奉节县档案馆(以下简称县档案馆 )档案收集范围,制定了奉节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奉节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

  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正确界定奉节县档案馆(以下简称县档案馆 )档案收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结合奉节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县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档案收集工作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党和国家真实面貌,全面反映奉节县发展历程,依法收集属于本县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要求。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收集,是指县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及征集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分为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本细则所称档案接收,是指县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收存档案的过程。本细则所称档案征集,是指县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散存档案、散失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征集的方式主要有征购、收购、交换、接受捐赠等。

  第四条 县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1.中共奉节县委及其所属部门、奉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奉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奉节县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中共奉节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奉节县人民法院、奉节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接收以上机构的部分下属单位和直属的临时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

  2. 奉节县总工会、共青团奉节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科协、县文联、县工商联等人民团体。

  3.县属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

  4.县属国有企业。

  5.县属各乡镇人民政府、白帝城风景区管委会。

  6.撤销的县直机关、团体和撤销、破产、转制、合并的县属企业、事业单位。

  7.市在县直属机构。

  第五条 县档案馆收集本县下列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

  1.党和国家领导,市主要领导来我县视察、指导工作;

  2.外国元首、政党领袖、政府首脑等来县参观访问;

  3.市委、市政府在本县召开的重要会议;

  4.中共奉节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5.本县重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活动,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其它具有重大影响或较大规模的活动和事件。

  第六条 本县土地承包、土地确权颁证、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征地拆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婚姻登记、社会保险业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伤残抚恤人员、信访、公证、城乡居民健康、移民、公积金、农村五保供养、城镇廉租住房、就业失业登记、工伤鉴定、各类普查等涉及民生的档案依法列入县档案馆收集范围。

  第七条 县档案馆收集本县下列人物的手迹、手稿、著述、信件、日记、声像、实物等档案:

  1.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具有重要影响和声望的企业家;

  3.获得国家表彰的英雄人物、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军人;

  4.在科学技术领域有突出成绩的专家、学者以及国家高科技研发者;

  5.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及其它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项目冠军、亚军及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教练员;

  6.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和重大成就的艺术家、文学家、社会活动家、教育家、著名民间艺人及其它知名人士;

  7.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经协商同意,县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县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第九条 县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

  第十条 县档案馆在收集纸质档案时,同时收集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数字化副本。

  第十一条 县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

  1.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

  2.编辑出版的刊物、传记、史志、年鉴、回忆录等。

  第十二条 县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特殊载体档案所必需的电子、声像等专用设备。

  第十三条 县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同时收集档案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等手工目录、机检目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四条 县档案馆按照收集齐全、分类科学、整理规范、期限准确、编目正确、方便利用的标准接收档案,各单位移交档案必须符合进馆标准,并不得拒绝移交。

  第十五条 各单位按规定时间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

  1.文书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移交,应移交的业务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移交,如因工作需要经县档案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移交期限,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会计档案随文书档案一并移交。

  2.重大活动、重要事件档案,自活动、事件结束后3个月内向县档案馆移交。

  3.由于保管条件恶劣等因素给档案保管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经县档案馆同意,可以提前移交;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4.其他单位和个人档案的接收时间,可以参照党政机关档案接收时间,也可以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移交档案,或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奉节县档案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奉节县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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