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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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
一 序言
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经1986年11月4日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的第十五届全体大会一致通过。
它提供了有关被认为博物馆专业人员实行之最低要求的一职业道德总规定。在许多情况下,在可能要对本准则做出发展并予以加强,以满足特定国家之需要及专门需要,国际博物馆协会希望对此予以鼓励。本准则此类发展文本副本应发送法国巴黎米奥里斯大街一号联合国大厦,邮政编码75732,国际博物馆协会秘书长收。
为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4)项、第十四条第十七款(2)项、第十五条第七款(3)项、第十七条第十二款(5)项及第十八条第七款(4)项之目的,本准则被认为是其中所指的职业道德之规定。
1.定义
(1)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
国际博物馆协会在其章程第一条第二款中所下的定义是“为增进博物馆学以及与博物馆管理与运转有关的其它学科的利益而建立的、博物馆及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的、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
根据第三条第一款之定义,国际博物馆协会之目的为:
(A)鼓励并支持各类博物馆的建立、发展及专业管理;
(B)增进对博物馆在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中的性质、职能及作用的认识与了解;
(C)组织不同国家博物馆之间及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之间的合作与互助;
(D)代表、支持并增进博物馆各类专业人员的利益;
(E)增进并传播博物馆学和其它有关博物馆管理及运转规则的知识。
(2)博物馆
一博物馆在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第二条第一款中所下的定义是“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非赢利的永久性机构,并向大众开放,它为研究、教育、欣赏之目的征集、保护、研究、传播并展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证。
(A)博物馆之上述定义应不受任何主管机构、地方特征、职能结构或有关机构收藏方针等性质的限制而予以适用。
(B)除被指定为“博物馆”的机构外,为特定之目的,以下具有博物馆资格:
(a)从事征集、保护并传播人类及人类环境物证、具有博物馆性质的自然、考古及人种学的古迹与遗址以及历史古迹与遗址;
(b)收藏并陈列动物、植物活标本的机构,如植物园、动物园、水族馆和人工生态园;
(c)科学中心及天文馆;
(d)由图书馆及档案中心长期经办的保护研究所及展览厅;
(e)自然保护区;
(f)执行委员会经征求咨询委员会意见后认为其具有博物馆部分或全部特征,或通过博物馆学研究、教育或培训支持博物馆及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的此类其它机构。
(3)博物馆专业
国际博物馆协会根据其章程第二条第二款为博物馆专业人员所做之定义如下:“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包括受过专业培训或在博物馆管理及运转等任何有关方面具有同等实践经验的、根据第二条第一款所定义之博物馆的或具有博物馆资格之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从事博物馆学某一专业、尊重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的个人或自谋职业者。”
(4)管理机构
根据特定国家或机构的法律规定及国家或地区的其它规定,一国与另一国、并且常常一国内一博物馆与另一博物馆在方针政策、财政经费及行政管理方面的管理与管辖大相径庭。
如许多国立博物馆,其馆长、业务部门主管或其他业务负责人可由一部长或一政府部门任命,并直接向其负责。同样,多数地方政府博物馆由相应的地方当局管理并管辖。在许多其它情况下,博物馆之管理及管辖被授权于一些独立的机构,如一董事会、一学会、一非赢利性公司或者甚至一个人。
为本准则之目的,在此通篇使用“管理机构”一词,以表明与博物馆方针政策、财政经费及行政管理有关的上级权力机构。它可能是一位部长或一位官员、一部委、一地方当局、一董事会、一学会、博物馆一馆长或任何其它个人或团体。馆长、业务部门主管或其它业务负责人负责博物馆的经营管理。
二 机构道德准则
2.博物馆管理基本原则
(1)博物馆管理之基本原则
一博物馆的管理机构或其它主管机构负有道德义务维持,并如有可能,加强博物馆的一切方面——其藏品及其服务。总之,确保其保管中的一切藏品得以适当贮藏、保护并做好档案记录是各管理机构的责任。有关经费、建筑、人员及服务等方面的最低标准将随各博物馆规模及职责之不同而发生变化。在一些国家,此类最低标准也许根据法律或其它政府法规做出定义;在另一些国家,通过“博物馆合格鉴定”或类似计划的形式可获得最低标准之指导及评议。在当地无法获得此类指导的那些地区,可直接或通过国际博物馆协会国家委员会或有关国际委员会从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及专家处获得此类指导。
(2)法规
各博物馆应具备一份根据相应的有关博物馆、文化遗产及非赢利机构之国家法律起草的、书面形式的法规或其它文件,明确阐述其合法地位及长期的、非赢利的性质。一博物馆的管理机构或其它主管当局应准备并发表一份博物馆宗旨、目的与方针以及管理机构本身之作用与组成的明确说明。
(3)财政
管理机构为博物馆,并为保护与丰富其各种财产——藏品及有关档案记录、建筑、设施、设备、资产及人员——承担最终的财务责任。它有义务发展并规定该机构之目的及有关方针,并确保为博物馆之目的合理、有效地使用博物馆一切财产。无论是从公共来源或是从私人来源那儿必须定期获得充分的资金,以便使管理机构能够展开并发展博物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专业财会标准必须通过并保持适当的财会程序。
(4)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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